近期,北京公布了一系列新政,社保、公积金、养老金....
1.北京“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超时单位将按110%缴费!
超时单位将按110%缴费!
6月19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合并申报2020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工资将合并申报,并可直接网上提交。
◆ 所有参保单位自即日起即可开始申报,并在7月25日前完成。
◆ 未按时申报的用人单位,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A、申报的工资应为职工2019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税前应发项)。
B、2020年新入职的员工以入职首月工资作为基数,进行申报。
C、“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我已经提交了缴费工资,能不能再进行修改?以哪次为准?
单位可以通过五险一金基数采集功能进行工资申报或修改已提交人员工资,申报期间可多次提交。五险工资以最后一次成功提交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工资申报结果以住房公积金反馈结果为准。
经查询北京人社局官方解答:没有登记过公积金的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合并申报五险一金,但是数据推送给公积金后,公积金系统不会自动进行登记,用户查询时会显示公积金调整失败。
7月新参及转入职工在办理增员手续后不需要申报缴费工资,增员时录入的工资就作为申报的缴费工资。
北京市医保局最新发布了《关于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公告》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2020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9732元和5360元。(2019年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27786元和5557元),可以发现,2020年医保的下限居然降了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日发布《关于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地区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作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778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668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334元。
先看最近几年的数据。2016年度,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从4654元调整到5102元;2017年度,从5102调整5548元;2018年度,从5548元调整到6096元;2019年度,从6096元调整到6668元。
据北京人社局最新消息,这里还有一个关于做好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重磅通知。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在本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上述参保人,可按规定在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的每月1日至5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选择暂缓缴纳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只需选择一次,无须每月选择。
1.对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月度,参保人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自愿申请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逾期不提出补缴申请的,将不再受理。
2.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参保人,可自愿选择先补缴暂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上述相关业务。办理完上述业务,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补缴。
3.以个人身份参保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自愿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分险种补贴”、“缓缴缓补”原则,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再给予补贴。
紧急通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日在官网发布了一则重要公告,一时间令不少HR小伙伴心头一颤。
常有小伙伴咨询单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事,现在明确的政策已经出来了,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最高罚款5万元。
从这个红头文件的时间来看,这个通知早在2019年就下发了。为什么近期又把这个裁量基准再次公布呢?不得不和最近北京五险一金的大动作有关,比如前不久公布的2020五险一金合并申报。
我们先来看看这次再提裁量基准,具体有哪些重点内容,值得我们HR关注。
解读:处罚的金额,根据单位职工人数多少而定,就算是单位只有一个员工,也是要办理公积金开户的。
单位已经办理缴存登记,但是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也是最高罚款5万元。
解读:HR需要注意,单位开了户还没有完,要实际给员工进行公积金缴纳才算。这也解答了很多HR的疑问,北京对于公积金的缴纳越来越严格,企业主和HR,一定要合规给员工缴纳,不然等到的就是稽查处罚。
单位拒绝检查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通知中的六七八条,还是给了单位一定的缓冲度。比如第六条,如果单位积极改正,那么对其的处罚就可以降一档,省下一两万来。不过第七条也说得很明白,已被处罚但再犯的,必将以最高标准再次处罚。
所以说这不是一次性的稽查,而是长期的,为的就是保障职工的权益,让单位依法合规缴纳公积金。

1、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
1)申请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2.在京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2)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4)列支渠道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5)执行时间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6)其他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2019年1月1日之后在京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880元/月。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2020年5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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