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顾某以公司的名义招聘邱某到一家五金生产经营企业上班,从事铆工工作,但该企业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2019年8月10日,邱某在该企业干活时被机器挤伤,造成右手拇指及食指严重受伤。因协商伤残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顾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那么这种情况,邱某可以拿到赔偿吗?
邱某是可以拿到赔偿的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本案中顾某和邱某之间属于非法用工,虽然顾某的公司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但邱某仍可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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