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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降费!全国18个地方政策来了!

社保降费!全国18个地方政策来了! 智服人力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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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键查看具体内容



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


二、各地要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基金支付可持续。


政策原文:

http://rlsbt.zj.gov.cn/art/2023/5/12/art_1229506668_2476576.html



国家层面政策:社保降费延续



早在2023年3月,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为您整理重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303/t20230330_497764.html


文章来源:浙江中智

图片来源:网络



全国各地政策



▋ 上海


2023年4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关问答:


1.今年4月30日,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费率的政策将到期,该项政策是否会延长执行?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切实做好助企纾困工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到期后,在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将延长执行1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2.请介绍一下本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政策? 


答: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为0.16%-1.52%。


政策原文: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30428/t0035_1415236.html



 安徽


2023年4月,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07号)。主要内容如下: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继续执行现行基准费率。


政策原文:

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3/5/5/art_13773_63078.html


 江西


2023年4月,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3〕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5%,职工个人费率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政策原文:

http://rst.jiangxi.gov.cn/art/2023/4/28/art_47810_4445877.html


▋ 吉林


2023年4月,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3〕39号)内容如下:


为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维护就业局势稳定,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我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我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降低50%,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

http://xxgk.jl.gov.cn/zcbm/fgw_97992/xxgkmlqy/202304/t20230413_8692538.html



 湖北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2023年4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进一步明确了新一轮降费率政策实施期限、费率比例和基金安全等有关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实施期限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保持了降费率政策的连续性,并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有利于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


二、关于费率比例


(一)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严格落实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的有关要求。


(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基准费率下调50%,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政策原文

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zcjd/202304/t20230424_4638453.shtml


 湖南


2023年3月,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如下:


在政策制定中保持降费率的连续性,稳定社会预期。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2018年起工伤保险开始降费,费率按照可支付月数的情况降低一定比例。此次,两个险种均延续实施,并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


在政策实施中,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目前失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尚有一定结余,具有相应的支撑能力。本次通知也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失业、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落实降费率政策,也要确保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政策原文

http://rst.hunan.gov.cn/rst/xxgk/zcfg/zcjd/202304/t20230403_29303845.html


 四川


2023年4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了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 〔2023〕 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政策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L754u3R_kZy_RmUOHZCDuA



 青海


2023年4月,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实施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二是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具体标准。失业保险继续延长执行2016年以来阶段性降低费率标准,即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


三是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具体标准。根据《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9〕105号)的要求,从2020年5月1日起,取消各地现行费率,全省实行统一行业基准费率(一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不影响职工权益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主要是纾解企业困难,对于职工个人各项待遇是不受影响的,失业保险金、技能提升补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伤残抚恤金等待遇标准不会降低,都可按时足额享受相关待遇。


政策原文:

http://rst.qinghai.gov.cn/qhrstweb/article/articleinfo.action?rid=76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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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2023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号)相关内容如下: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按照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具体缴费率为: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其单位缴费率为7.4%,个人缴费率为2%;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率为7.5%,个人缴费率为2%;企业单位缴费率为7.5%,个人缴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9%。


政策原文:

http://ybj.gxzf.gov.cn/xwdt/tzgg/t15695960.shtml


 广东


2023年2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转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相关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政策原文:

https://hrlib.ciic-cloud.cn/news/info?id=350dc633d17148aa88402f7985c021d8


 河北


2023年4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88号),相关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三、各地要履行失业保险主体责任,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落实工作,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政策原文: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304/t20230426_3286290.html



 重庆


2023年4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内容如下:


一、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收支分析,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合理提出用款计划,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政策原文:

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xxgk/tzgg/202304/t20230428_351748.html


 江苏


2023年4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4号)。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各预算单位以2022年底为时点计算可支付月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至24个月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预算单位,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24个月但高于18个月(含)的,次月起以省统一费率为基础下调20%;预算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的,次月起停止下调费率,实施省统一费率。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政策原文: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3/4/27/art_7716_32181.html


▋ 海南


2023年4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2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5%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全省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费率工作,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阶段性降费率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反映我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新变化新成效。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加强基金收支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政策原文: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304/f6dfebf868ae451fb575f256afbd01ee.shtml


 河南


2023年4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 〔2023〕3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2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件)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实现统收统支之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重新按照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计算,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政策原文:

https://hrss.henan.gov.cn/2023/04-26/2733265.html


 云南


2023年4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前的政策执行。


政策原文:

https://yunnan.chinatax.gov.cn/art/2023/5/5/art_7757_8641.html



 山西


2023年4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转发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1%执行(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根据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情况,以全省为统筹地区计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作为实施条件,适时相应实施。


政策原文:

https://rst.shanxi.gov.cn/zwyw/tzgg/202304/t20230420_8399075.shtml


▋ 内蒙古


2023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2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自治区本级6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4个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赤峰市、满洲里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5个地区,以现行费率执行。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实施范围为参加工伤保险的各有关单位(不含一类行业单位)。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政策原文:

http://rst.nmg.gov.cn/zfxxgk/fdzdgknr/zhengcewenjian/202304/t20230428_2305229.html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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