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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前不久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
其中
新修版条例首次新增陪护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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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分修改要点如下: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通过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确定监督人,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见证活动工作指引,并对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进行指导、培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老年人因患病需要赡养人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赡养人所在的用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对下列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特困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五)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等国家和本市明确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本市推动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支持制定适老化改造相关标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01
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对开展适老化改造的房屋拥有产权或取得房屋产权人授权,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以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5000元,具体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按其实际改造额的100%给予补贴;
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按其实际改造额的80%给予补贴;
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按其实际改造额的60%给予补贴;
不属于上述范围、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二至六级的老年人,或经街镇审核认定为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按其实际改造额的50%给予补贴。
补贴周期
补贴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一个周期内可多次申请适老化改造并享受相应补贴标准,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每户5000元。一个周期内未使用的补贴额度不可计入下一周期。
补贴申请与发放
属于上述补贴对象的,在向服务商支付改造费用时直接扣减相应补贴金额。服务商先行垫付扣减的补贴金额,在改造验收完成后向区民政局提供改造完成的佐证材料并申请发放补贴。区民政局对改造审核确认后将补贴发放至服务商。补贴发放原则上在改造完成后三个月内到位。
02
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综合津贴
发放标准
老年综合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周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周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周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贴发放金额随着老年人年龄增长自动调整,无需另行操作。
发放程序
老年综合津贴实行“免申即享”。具体发放程序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另行制定。
发放形式
老年综合津贴采取按季度发放的方式,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将当季度津贴存入老年人的卡内。
如老年人在其它月份(即非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领取津贴,则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的15日发放。
产假和生育假
本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还可以再享受60天生育假,合计就是98+60=158天。
此外,若女职工生育时难产的,产假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前假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2个半月产前假:
1、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2、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且本人提出申请。
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6个半月的哺乳假。
婚假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上海的婚假天数一共为10天。
配偶陪产假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 文章来源:上海本地宝、上海人大、上海民政、上海人社局、本地宝综合
◎ 图片来源:创客贴(已授权)、包图网(企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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