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 | 星标 | 置顶 智服人力 ★
Highlight Us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全新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影响所有企业!
快来一起看看哪些重大变化!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重磅发布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年7月1日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首次将社保纳入了纳税系统统一管理,这一重大变化,将影响所有企业!
此前纳税信用评价仅覆盖税收缴纳情况,而社保费与非税收入长期处于“信用盲区”,长期处于对税收监管严格、但对于费(非税收入)监管较弱的状态。这次变化,实现“税费同评”,社保和增值税等税收接受同等监管。
这份新政不仅重构纳税人信用评价体系,更将信用管理延伸至社保缴费和非税收入领域,标志着我国税费信用管理正式迈入“税费皆重、税费一体、税费协同”时代。
(点击查看大图,可上下滑动)
税务系统联网升级
社保管理也迎来重大变化
近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消息称,税务部门已经建成了全国统一规范的新电子税务局,全国已有超9600万纳税人在使用新电子税务局。
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这也意味着社保管理迎来重大变革。
主要体现在这几点:
一、全国社保业务办理新变化,跨地区社保管理新范式
HR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下的【特定主体】入口进行登录,登录进电子税务局后通过右上角【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选择,然后点击后方的进入按钮即可切换具有关联关系的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身份。
二、社保征管从"人审"到"智审"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最大的特点就是智能申报,税收大数据实现自动算税功能,预填86项税费业务,纳税人只需确认结果或补录少量数据即可完成申报,大幅减轻了办税负担。
但是这也意味着数据透明化,历史问题无处遁形、跨部门数据交叉验证、动态监控常态化!
HR需要紧急关注4个红灯区:
1. 社保基数未按照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申报;
2. 企业员工未全员参保;
3. 离职员工参保记录未及时减员;
4. 员工工资、社保、个税不在同一个主体。
三、跨地区用工管理进入"精准属地化"时代
对于跨地区用工的企业而言,社保合规管理需要更加“精准属地化”,以下几种跨地区用工的社保管理方式需要迅速调整:
1. 员工工作地与参保地不一致(如:北京工作,上海参保);
2. 社保缴纳主体与个税主体不一致(如在A公司缴纳社保,B公司发薪报税);
这些看似独立的合规问题,其中核心的主体问题还是企业未完成"三位一体",即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主体不一致。
哪些情况属于
“三位一体”不合规
一、劳动合同签订地与社保缴纳地分离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异地工作地点虽属合法,但若社保缴纳既不在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如总公司),又不在实际工作城市,且与个税申报主体不一致,则构成典型的"三位一体"不合规情形。
尽管实务中此类操作在技术上可行,但存在显著法律风险。建议企业统一调整至同一主体下缴纳,优先选择实际工作地或总公司任一主体进行全链条合规管理。
二、总公司签约,分公司缴纳社保模式
当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却由分公司缴纳五险一金时,实质上破坏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的主体一致性要求。
此种模式可能引发以下风险:
工伤认定障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需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当社保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不一致时,可能影响认定进程及待遇支付。
法律主体责任冲突:虽然《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社保缴纳主体的错位仍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纠纷。
实务中部分城市接受总分公司的书面说明作为补充材料,但此属特例而非普适规则。建议企业优先采用"劳动关系与社保缴纳主体完全统一"的合规模式,即直接由用工主体(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第三方代理代缴情形
对于注册地在上海、实际工作在北京(仅设办事处)的员工,若通过代理机构代缴社保及发放工资,但未建立法定劳动关系,则构成严重的"三位一体"违规。
随着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上线及税务系统的全面联网升级,社保征管已进入"数据智能比对"时代,"三位一体"合规问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主体一致)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核心挑战。
无论是跨地区参保分离、总公司签约-分公司缴纳,还是第三方代缴等操作,均面临日益严格的监管审查。
◎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葵花
◎ 图片来源:创客贴(已授权)
—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