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案号】C20150706
改扩建项目大气环境及卫生防护距离不足问题的探讨
代巍,宋卫阳
【摘要】分析造成改扩建项目环评中大气环境及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原因,探讨改扩建项目大气防护距离不足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某皮革项目为例,说明具体环评中改扩建项目大气防护距离不足的解决方法。通过加强治理、调整平面布局、搬迁等一系列措施,该皮革项目大气防护距离内不再有居民区。案例通过采取措施解决了大气环境及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问题,为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借鉴。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改扩建项目;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
1 大气防护距离的含义
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防护距离的设置取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即大气防护距离包含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两层含义,二者既有相同点,又相互有别。
2 改扩建项目大气防护距离不足的原因分析
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环评中大气防护距离的设定,常遇到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与居住区边界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大气防护距离的要求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①工业企业建设早于GB/T 13201—91、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颁布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控制要求的提出;
②工业企初期建设时,周围居民区距离企业也较远,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但多年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和乡镇规模不断扩大,居民区越发靠近工业企业厂界,导致当企业进行扩建或技术升级改造时,发现无组织排放源与居民区的距离已不能满足现行大气防护距离的要求;
③由于企业的扩建,新增用地延伸至居民区附近,导致本来距离企业较远的村庄的距离变近,当小于大气防护距离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对周围村庄、居民健康的影响。
3 案例分析
3.1 案例背景
某皮革制造企业现有工程为年产30万吨成品革项目,建设于2002年,厂址占地为200 m(东西)×100 m(南北)的区域,现有工程自带污水处理站;拟对该项目现有工程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并在厂址南侧新征200 m(东西)×400 m(南北)的用地进行扩建,拟拆除现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在新增用地上新建全厂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完成后,项目总体产能达到年产100万张牛皮革。皮革项目主要无组织产生单元为原皮车间、鞣制生产车间及厂内污水处理站,主要污染物为NH3和H2S,执行标准为NH3 0.2 mg/m3、H2S 0.01 mg/m3,该标准取自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限值的一次浓度。
该企业位于某县城郊区,属于平原地区,距离该项目产生有害因素部门的环境敏感目标主要为正北侧的A行政村490 m、正东侧的B行政村600 m、正南侧的C自然村680 m,其他环境敏感目标距离本项目厂址的距离均在1 000 m以上。当地近5年平均风速为1.8 m/s。
项目建设初期,距离厂址最近的村庄为A行政村,距离为610 m,按照GB 18082—2000《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及地形特征,本项目可以满足当时卫生防护距离600 m的要求。
2012年11月颁布出台了GB 18082.1—2012《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皮革鞣制加工》(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皮革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该皮革项目现有工程卫生防护距离为500 m。
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A行政村向南扩展,即使新的皮革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较老标准的防护距离减少100 m,本项目现有工程仍不能满足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要求。因此,该项目改扩建过程中,大气防护距离将会是限制企业改扩建的重要因素。改扩建完成后项目主要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1。

3.2 案例计算结果与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经计算或查阅皮革行业标准得到相应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数值,见表2。

注:卫生防护距离计算中,H2S、NH3采用的标准值为TJ 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H2S为0.01 mg/m3,NH3为0.20 mg/m3。
由表2可知,该皮革改扩建项目大气防护距离设置的最远距离为800 m,A、B及C三村可能位于该项目的大气防护距离内。根据大气防护距离的控制要求,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和房屋。该项目大气防护距离较大,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同时若对防护距离内的村庄进行搬迁,搬迁工作量巨大,需要大量资金,对企业的改扩建带来较大经济负担。
因此,本项目大气防护距离的设置从经济角度讲不合理。
针对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环评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①建议对新建污水处理站安装“集气+臭气处理”系统降低污染物排放源强,集气系统的收集效率为90%,臭气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源强为:H2S 0.024 mg/m3、NH3 0.019 mg/m3;
②现有工程厂房车间格局较为固定,本次项目仅对其主要的落后生产工艺进行更新换代,调整厂区、车间平面布局可能性较小。根据GB 18082.1—2012中4.4款规定,“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种植浓密的乔木类植物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10 m)的企业,可按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限值的90%执行”。评价建议在厂址北侧种植10 m浓密的乔木类植物绿化隔离带,则北厂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取500 m的90%,即:450m;
③扩建工程在新增用地内建设,评价建议在设计阶段合理布局厂区及车间的平面布置,将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向厂址西侧与北侧布置,经调整后,由于现有工程的阻隔,距离A村的最近距离小于400 m,距离B村的最近距离不大于600 m,C村仍在该项目大气防护距离内;
④现有工程西侧为其他正常生产的某工业企业,向西侧扩建不具备建设条件,故为保障该皮革加工企业生产工艺、物流运输的连贯性和一体性,不建议对扩建工程进行重新选址。经环评推荐的治理措施后,本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大气防护距离见表3。

通过以上分析,该皮革加工项目的最终大气防护距离设置方案为北侧距离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450m,南侧500 m,东、西侧不超过600 m。本着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宗旨,根据项目厂址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环评建议对南侧距离较近的C村进行搬迁。经调查,C村共有居民28户,人口约100人。经与当地规划部门及环保部门沟通,在当地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的协调下,与企业共同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搬迁方案,搬迁方案从搬迁范围、安置地址、安置原则、补偿原则、安置房建设期限和标准、搬迁人员确定、搬迁期限和组织领导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3.3 结论
案例从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的治理、调整厂区及平面布局、设置绿化防护林带,以及对大气防护距离内居民进行搬迁的方式,最终实现了该改扩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又保障了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将对周围居民的扰动降至最低。在实际环评工作中,对于改扩建项目的大气防护距离的设置,常遇到大气防护距离不能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形,在选择是让居民搬迁、还是企业搬迁的抉择时,应建议进行详细的经济可行性论证及规划政策相符性分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提出理想的解决方案,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预防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周围居民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环评阶段须设定大气防护距离,建议大气防护距离的设置应能满足“以大包小”的原则。由于城市和乡镇发展、企业选址和布局等各种历史因素以及人们环境卫生和安全意识的提高,不少工业企业,尤其是无组织污染物排放较难控制、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改扩建时常存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制约因素,建议环评单位通过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大气防护距离内的人口数量,减少搬迁工作量,解决好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策略。
作者声明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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