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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新技术有限公司,分为两个行政诉状案件,把铜陵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铜陵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诉到了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向案件原告当场出具了收到诉讼材料的收据,然后将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决定是否立案。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据
当法岸环境内参得知此案,非常肯定地说:这是全国首起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作为行政被告的案件!
法岸环境内参询问当事企业的负责人夏某:铜陵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铜陵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上级单位是铜陵市环境保护局,你们为什么不起诉环保局,而把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作为被告呢?
夏某回答道:“正像我们在行政诉状中说的那样,铜陵市环保局是当然的环境执法机构,然而长期以来都是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到我们企业执法。据我们所知,这两个机构并不具备行政执法权。但恰恰是这两个机构,不但随意到我们企业进行检查,还常常要求我们给他们的朋友解决问题,带着他们的朋友来推销劣质产品。”
为此,法岸环境内参咨询了全国首家环境专业律师事务所——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
政府环保部门有两个重要的直属事业单位,一个是环境监察机构,另一个是环境监测机构。目前,环保部正在酝酿对这两个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然而,这两个机构的设立非常特别。
一般的监察机构都是对系统内部的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比如说国家的监察部门,国家层面叫监察部,国家以下层面叫监察局,都是监督检查系统内部人员的。按说环保部门的监察机构也是对环保系统内部的执法状况进行监察的,但目前环保系统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排污单位,这非常奇怪。
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也非常奇怪。你说环境监测机构是环保部门的事业单位,但它常常向企业收取监测费用;你说它是社会企业,它常常到企业直接取样进行监测、检测。如果这种监测、检测不是行政执法活动,那么随意到企业进行取样就显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情节和后果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对铜陵市环境监察支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行政诉讼的真正意义恐怕在于,弄清楚这两个机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到底有无行政执法权,其行政执法权的具体来源在哪里,内容是什么。(来源:法案环境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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