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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从这开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pdf
2016年4月1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中新网杨大勇报道:
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河南省环保厅近日印发了新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不仅明确了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关情况,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将会追责。
根据新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限批期限最长可达十二个月,而且对未执行同步限批要求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该审批决定;
拒不撤销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并对作出该审批决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该办法第十八条还明确,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河南省环保厅、中新网、环保之家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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