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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沈阳网讯(记者唐心萌)9月9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且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意见》要求,2017年年底前,我省将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2020年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我省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此外,《意见》要求,我省将在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对不宜临时停产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
来源:沈阳晚报、沈阳网讯 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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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问题的复函


环保部明确按日计罚算法 停产时间将不计入处罚周期
环保部对广东省发出《关于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问题的复函》明确,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处罚办法》第17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新增“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经济处罚,但实际执行中,计罚日数的算法引起了争议。记者10月9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环保部近日明确:排污者在计罚周期内,即使存在停产停业或者达标排放的日数,也不能从计罚日数中扣除。
按日计罚制度,针对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后被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情况。
新环保法实施之前,一些排污企业因违法成本较低,往往拒不纠正排污行为,环保部门也缺乏强制手段。按日计罚制度实施后,如拒不改正排污行为,罚款将按日累计,雪球越滚越大,环境违法成本显著增大。
因此,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是一个连续的起止期间,排污者在期间排污状况和生产状况如何,均不影响计罚日数的计算,即排污者在计罚周期内存在停产停业或者达标排放的日数,均不能从计罚日数中扣除。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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