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环保人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

关于企业回收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203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利用是否属于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请示》(吉环文〔2005〕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我们认为,回收利用企业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属于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因此,对于回收利用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的企业,不要求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必须遵照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及处置情况向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和登记,并保证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得到妥善无害化处置。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环保部
本平台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版权归作者。如有版权方面不当之处,欢迎及时回消息告知我们,本号将尽快处理。谢谢!(联系QQ:1508520)。
环保人公众号:eppeople 您的鼓励、点赞、转发,我们的动力
环保之家论坛感谢您的关注!环保之家,环保人的家!做出彩环保人!
百度“环保之家论坛”(http://www.ep-home.com/),页面左上角有邀请码,注册后即可下载!手机注册论坛的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