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危废鉴定与评价有规范!环保部:危废鉴别\危废环评指南(征求意见稿)W版

危废鉴定与评价有规范!环保部:危废鉴别\危废环评指南(征求意见稿)W版 环保人
2016-12-23
0
导读:察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环保人环保垂直管理改革以下消息由企事业环保整理,欢迎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

察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环保人环保垂直管理改革

以下消息由企事业环保整理,欢迎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

关于征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土壤函[2016]22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附件 2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

 

(试 行)

 

意见稿


第一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工作。危险废物鉴别,是指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等相关规定,判断待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

第二  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 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详见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分析检测工作应由鉴别单位或其委托的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关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开展。

第三条  固体废物产生源不明确时,应先通过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产生源;固体废物产生源明确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开展鉴别工作:

  (一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  通则(GB 5085.7)》中相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第四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制鉴别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

第五  鉴别委托。鉴别委托方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提出对 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委托。委托方以书面形 委托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委托方应提供与待鉴别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理 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

第六  编制鉴别方案。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 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编制鉴别工作方案。

鉴别单位接受鉴别委托方委托后,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 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待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涉及原辅材料和产生情况 的详细描述。

(二)与待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三)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四)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五)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其中,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检测工作应以溯源分析为重点,对样品 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进行分析检测,以确定固体废物的名称、 产生源和危险特性。

(六)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第七  采样和检测。鉴别单位、检测单位按鉴别方案,实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环部门送检样品外,鉴别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样送检的样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样品应是从导致污染的固体 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体废物特性的典型样品,每种典型样 的数量宜控制在 10 个以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工作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样过程应记录核实委托方生产情况,如发现委托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对别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或重新采样。样品的采集、制样和封装应至少 2 名技术人员共 完成并保留被鉴样品至少 12 个月以供异议争议等情况时进行鉴别结论复核。

(二如检测过程需采用非标方法需按检测单位质量认证文件相关程序开展非标方法制定和验证。

(三检测报告应按照中国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编写至少包括任务范围、采样与检测时间、采样及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采样法、采样工作情况、样品保存情况、样品预处理方法、检测分析方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等信息。

第八  出具鉴别报告。鉴别单位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作出是 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向鉴别委托方出具鉴别报告,并同时报送托方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具的鉴别报告必须经别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鉴别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鉴别委托情况。

(二)固体废物产生源的详细描述。

 

(三)待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及相关判断依据

(四开展采样检测的还应包含鉴别方案采样情况记录和检 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鉴别单位应将危险废物鉴别委托书、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等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九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正、诚信的开展鉴别工作,自我承诺保证鉴别结果真实、准确、观,对所出具的鉴别结论负责,并为委托方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别结论错误,应承担由此造的一切法律责任。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十  鼓励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成立行业自律性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协调解决鉴别共性问题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业务水平,促进危险废物鉴别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十一  危险废物鉴别行业自律性组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立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动态数据库,登记和公布鉴别单位名单、鉴服务开展情况、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信用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动态化管理,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

   6  30  12月 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和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  环境保护部和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不定 随机抽查方式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向全 会公示。当鉴别相关方对鉴别结果存在异议、争议时,可请求各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判定和裁决。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违法等行为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将在“信用中”网络平台予通报。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在有关鉴别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鉴别标准及规范鉴别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 2017     日起施行。

 

废物别单的必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开展鉴工作。对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责任。

二、具 8名以上环境工程、分析化学、环境监测、化学工 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 3年以上危险废物管理或研 经历的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危险废物管理或研究经历和相应的技术基础,熟悉 险废物特性鉴别程序。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完备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包 组织体系、工作程序、质量管理、操作规范等相关内容,并有效行。

五、具有良好的综合信用,能做到廉洁自律。

 


来源:环保部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特制定《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针对危险废物的特点,规范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



适用范围
《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
《指南》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也可参照《指南》。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及其修改单


基本原则
(一)重点评价,科学估算。对于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必须在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相关章节中把危险废物作为重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科学估算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二)科学评价,降低风险。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处理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保障环境安全。
(三)全程评价,规范管理。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价,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通过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书(表)提高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应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全面分析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理化性质及其产生、利用和处置量。
2.属性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除主、副产品外)定义为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进行属性判定。
(1)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2)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3)  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样表见表1。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需调整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扩大能力和规模等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环评变更手续。
3.产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实测法等相结合的方法核算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对于生产工艺成熟的项目,应通过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险废物产生量;若无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类比法估算,但应给出所类比项目的工程特征和产排污特征等类比条件;对于改、扩建项目可采用实测法统计核算危险废物产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应给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形态、危险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样表见表2。

在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在厂区布置图中应标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位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登记表“工业固体废物”中,标明危险废物产生、削减和排放的数量情况。

环境影响分析
1.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以及建设期、运营期、服务期满后等全时段角度考虑,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影响,进而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补充完善。
同时,应特别关注与项目有关的特征污染因子,开展必要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背景监测,分析环境背景变化情况。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应包括:
(1)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结合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主导风向、环境敏感点分布等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2)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转运周期、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  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3.自行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应包括:
(1)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方案选址的可行性。
(2)  应按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不同阶段开展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分析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必要时,应开展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评价。
(3)  对自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应论证综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委托处置的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阶段已签订委托处置意向的,应分析危险废物处置途径的可靠性。暂未委托处置单位的,应对后续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提出处置能力、资质类别等要求。
5.转移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危险废物从厂区内产生工艺环节转移到临时贮存场所或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
对于建设单位自行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对危险废物运输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
1.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等技术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可行性及运行可靠性进行评价,根据需要补充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2.贮存场所(设施)污染防治措施
分析项目可研、设计等技术文件中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设施)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与监测、关闭等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提出环保优化建议。
危险废物贮存应关注“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以及堆放方式、警示标识等方面内容,提出杜绝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堆混放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列表明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贮存方式、贮存容积、贮存周期等,样表见表3。

3.自行处置方式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分析论证建设项目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包括处置工艺、处理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装备(装置)水平的成熟、可靠性及运行的稳定性和经济合理性,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可靠性。
4.其他要求
(1)积极推行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及处置能力,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拟采取的“以新带老”措施等内容,改扩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与现有贮存或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相容性等。
(3)对于拟作为副产物管理的危险废物,应明确副产物的用途和去向,做好台账记录,实施规范化管理。

环境风险评价
针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风险识别和源项分析并进行后果计算,提出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编制意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方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环境管理要求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对自建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提出全过程环境监管要求。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专题结论与建议
归纳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和危险特性,分析预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改进建议。

附件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专题附件可包括:
1.开展危险废物属性实测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检测报告;
2.副产物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证明材料:副产物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所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标准;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等的证明材料。
3.改扩建项目附已建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及处置设施照片等。


附则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来源:环保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环保人
推介环保技术与资讯,工程相关,环评技术,环评考试交流等
内容 14074
粉丝 0
环保人 推介环保技术与资讯,工程相关,环评技术,环评考试交流等
总阅读3.8k
粉丝0
内容14.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