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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排放检验等)‖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等噪声污防

环保部: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排放检验等)‖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等噪声污防 环保人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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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报送2016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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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推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意见》有关规定。《意见》对二手车迁入车辆要求和区域范围均作出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对于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达标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三、加快推进二手车环保信息联网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加快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建设工作进度,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二手车的环保达标监管。各地应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排放检验报告照片核查和排放检验信息核查,二手车转出地环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车辆信息移交转入地环保部门;转入地环保部门应对二手车上线排放检验实施在线监控,实现检验数据实时传输、及时分析处理。

  四、加强二手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对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二手车转入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的方式强化执法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放检验机构。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推进二手车交易信息和环保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向社会公开,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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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6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各地区环境噪声管理水平,总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验,促进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请你厅(局)按照《2016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1),组织编写2016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填写《2016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见附件2),同时上报省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人(见附件3),并于2017年2月24日前反馈,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司 周游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汪赟

  电话:(010)66556879,84943130

  传真:(010)66556879,84949063

  邮箱:wangyun@cnemc.cn

  附件:1.2016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2.2016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

     3.省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人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1

2016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声环境质量现状,包括声环境功能区达标情况、城市区域声环境总体水平、道路交通噪声现状等。

  二、201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一)地方发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规章文件。

  (二)环境噪声污染投诉及处理。

  1.噪声投诉数量及办结率,在总环境投诉中所占比例,噪声投诉热点。

  2.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部门联动情况。

  3.环境噪声投诉及处理典型案例。

  (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

  1.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道路两边隔声屏障建设,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城市市区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设情况;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控制情况;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施工噪声超标排放行为查处情况;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情况,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落实情况;限定施工作业时间及夜间施工审批情况;采用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情况;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情况等。

  3.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社会生活噪声管理及查处情况,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等;绿色护考工作情况。

  4.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查处情况;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情况,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企业关停、搬迁和治理情况;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开展情况。

  (四)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

  1.新建噪声源的基本信息、环评和验收情况及噪声污染防治费用。

  2.重点噪声源监管情况:已确定的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数量及达标情况。

  3.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数量及治理投资金额。

  (五)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时间、覆盖面积及占总建成区面积比例;声环境功能区是否在环保部门网站公开,是否在街道、社区明显位置设置有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标识牌。

  2.噪声敏感区管理:是否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是否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新建建筑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联合物业单位参与声环境管理。

  3.城市声环境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

  4.风景名胜区、自然防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情况。

  5.乡村声环境质量管理情况。

  (六)开展评估检查:各城市环保部门是否定期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评估,发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各省级环保部门是否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城市声环境质量、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管能力建设: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情况,重点噪声源自动监测情况,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情况,人员情况。

  (八)促进公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宣传,“6.5”环境日宣传,噪声违法曝光等。

  (九)噪声科研。

  三、201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经验总结,侧重城市噪声管理工作经验。已开展噪声地图工作的城市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开展时间、进展、范围、应用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四、环境噪声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五、2017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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