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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将危废委托无资质的单位处置,重罚
2016年8月,园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涉嫌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新建项目停止建设;对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
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及该款第五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遵纪守法 企业在新建项目之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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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行政拘留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提升环保法治理念 建设美丽克拉玛依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开展执法行动, 20 时30分左右,到达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先对企业连接污水总管的窨井内排放废水进行了采样,然后对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连接标准排放口的污水管管口接了一根白色水管,废水通过该白色水管越过标准排放口明渠排放废水,致使设置在明渠的自动监控设施无法正常采样。执法人员对白色水管排出的废水也进行了采样。经进一步核查,企业通过阀门控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经监测,厂区外污水入网口窨井内所排废水的 CODcr (化学需氧量)为1610mg/l,pH(酸碱度)为9.66;白色水管排出废水浓度的 CODcr为1420mg/l,pH为9.35,均超过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pH为6~9,CODcr≤200mg/l的间接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市环保局对印染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在作出罚款 30.22 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对涉案人员共1名依法作出行政拘留 5 天的处理决定。
【案件启示】
“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颁布以来,环保部门加大了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新《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的一系列的手段办法,藉此扭转以往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非正常现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行为构成犯罪。
随着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已建立完善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做到执法工作无缝对接,提高联动执法效率。除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外,还通过停产整治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来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之不敢再次触犯违法的红线。
克拉玛依市环境保护局 24小时有奖举报电话:12369
来源:克拉玛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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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废气还撕封条!结果被“请”到法院了!

“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
这句话可不是说说而已!
为了守护头顶的这片“慈溪蓝”,
抓住破坏环境的“小贼”
慈溪周巷环保分局这次可是下“狠招”了!
这不,近段时间
周巷一家沥青加工点业主
被“请”到法院了!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起来看看吧!


一沥青加工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加工,臭气扰民被查封后还几次自行撕毁封条恢复加工,但环保部门坚持不懈多次上门,狠抓落实最终啃下了这块硬骨头,该沥青加工点于日前被彻底取缔。

▲生产设备
这家被取缔的沥青加工点位于周巷镇周西公路延伸段与八塘江交叉口西南角处,该加工点未经环保审批,从事沥青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去年5月份,周巷环保分局接到信访后对该加工点进行立案调查,并于7月份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沥青加工生产并处以罚款处罚。

▲生产原料

然而,环保执法人员在后续督查中却发现该沥青加工点并未停止生产。于是,在去年8月29日对其生产设备实施了查封。执法人员在随后9月27日的一次督查中发现,业主罗某胆大狂为,竟私自撕毁封条恢复了生产。周巷环保分局与公安取得联系,公安部门立即对业主进行了谈话教育。

▲环保查封

为防止加工点死灰复燃,我们曾联系相关部门决定对其采取断电断水措施,但发现该沥青加工点有自备发电机,无生产用自来水可断,因此也无法通过断电断水的措施来达到使其彻底停产的目的。”周巷环保分局有关负责人说。

▲法院查封

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6个月诉讼期满后,环保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17日对其生产设备进行了查封。为了防止业主再次复产,周巷环保分局抽派人员对该加工点坚持一日两查。然而,意外再次发生,今年2月27日,罗某再次私自撕毁了封条。这一次,他被带进了法院。

▲拆除后
在环保部门的强硬态度和法院的严厉震慑下,罗某最终停止了生产,并拆除了相关生产设备。周巷环保分局有关负责人说:只要对环境安全造成了威胁,即使再强硬再难缠,最终还是逃不过被取缔的命运。打击环境非法行为,环保部门从不手软。
来源:慈溪环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