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环保人

以下消息由企事业环保整理,欢迎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

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4月1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
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等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环境基准是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
环境因子包括化学(污染物、营养物等)、物理(噪声、振动、辐射等)和生物(微生物、病原体等)因子等。
第三条 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环境基准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基准制定、批准、发布,管理平台,环境基准专业队伍建设、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与应用。
第四条 环境基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
(二)以保护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为出发点,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环境特征,体现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开放共享、持续有序地开展环境基准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组织制定并发布环境基准。
环境保护部组建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环境基准的科学评估。
第六条 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环境基准研究与制订等工作。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环境基准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开展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的实验分析手段和能力。
第二章 分 类
第七条 环境基准可分为水环境基准、大气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基准及其他基准。
为保护水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和水生生态系统安全,制定水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水环境基准、水生生物水环境基准、水体营养物环境基准、沉积物环境基准、微生物水环境基准、病原体水环境基准等。
为保护大气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安全,制定大气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大气环境基准、生态系统大气环境基准等。
为保护土壤环境因子暴露下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系统安全、农产品质量与地下水安全等,制定土壤环境基准,主要包括人体健康土壤环境基准、陆生生物土壤环境基准、农产品质量土壤环境基准、地下水土壤环境基准等。
为保护人体健康,制定噪声、振动、辐射等环境基准。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发布水、大气、土壤等环境基准制定技术指南与规范,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基准数据筛选、模型和推导方法等。
第九条 依据环境基准技术指南与规范,确定不同环境因子的环境基准,具体表现形式为数值、函数式或描述水平。为阐述环境基准制定的具体方法和过程,环境基准发布时,需编制技术报告作为附件。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因子性质、实验过程、效应分析、暴露分析、基准推导及表述、基准自审核、未使用数据的说明等。
第三章 制定与发布
第十条 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环境基准制定应符合我国环境特征和保护目标需求,以现有科学研究结果和大量的实验数据为基础。
(二)统一规范。环境基准制定应统一按照相关技术指南与管理规范进行,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
(三)适时更新。环境基准应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和管理要求,适时更新。
第十一条 环境基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编制环境基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定年度环境基准工作任务及承担单位;
(三)对环境基准任务的实施方案进行开题论证;
(四)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以及草案起草等工作;
(五)对环境基准草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科学评估;
(六)组织环境基准行政审查;
(七)批准和发布环境基准。
第十二条 环境基准草案编制工作内容包括:
(一)调研目标环境因子国内外环境基准研究及发布现状,深入理解相关环境基准制定技术;
(二)调研与筛选目标环境因子的国内外环境基准相关数据,包括毒性数据、人体与环境暴露数据、生物富集数据、环境行为数据及流行病学数据等;
(三)开展环境基准相关的调查、实验、推导和校验;
(四)对环境基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制订环境基准并编写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 环境基准草案应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完善草案,并报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四条 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须对科学评估的质疑进行分析与解释,争议较大时,可在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进行二次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 科学评估的主要技术要点包括:
(一)环境基准与我国环境特征的适配性;
(二)环境基准制订方法的规范性;
(三)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使用数据的充分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环境基准制订过程中数据分析和推导的正确性。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开展行政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四章 应用与监督
第十七条 环境基准可用于环境标准制修订、环境质量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国家环境基准数据库与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环境基准成果共享。
第十九条 开展环境基准的科学普及与宣传,加大技术培训与交流,鼓励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基准工作程序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有权勒令停止,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应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开展工作,对环境基准科学评估结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函〔2017〕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先进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满足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技术装备的新要求,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2014年版目录)进行修订,现组织申报新技术装备,征集修订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本次申报的环保技术装备,是指满足当前和“十三五”期间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需要,急需开发、应用和推广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
(二)按所处技术阶段分为三类:
1.开发类,指急需开发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包括自主研发、国外引进、引进后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装备;
2.应用类,指技术基本成熟、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急需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3.推广类,指技术已经成熟、需要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范围的先进环保技术装备。
(三)按技术装备服务领域,本次申报的范围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电磁波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环境污染防治专用材料与药剂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设备等8类(核“三废”防治类技术装备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二、申报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有关单位进行申报;有关中央企业和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集团和本行业的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可以针对目录之外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进行申报,并根据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3),也可针对2014年版目录中技术装备的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等提出修订意见。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技术装备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连同正式申报文件、申报表(一式三份)于2017年6月2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直接报送。电子版发送至hbc@miit.gov.cn。
三、联系方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郭庭政
电 话:010-68205359
(二)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联系人:肖尧文
电 话:010-58881435
附件:1.开发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表
2.应用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表
3.推广类环保技术装备申报表
4.申请汇总表
5.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14年版)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


工信厅科[2017]40号
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我部编制完成了2017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组织、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企业)等主管单位要尽早安排,将文件及时转发至主要起草单位,并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内相关司局应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质量。
四、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