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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省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无需企业付款

安徽: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省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无需企业付款 环保人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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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002985878/201707-00040  信息分类:  070205/10 
内容分类: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发文日期:  2017-07-10 
发布机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7-07-10 
生效日期:  2017-07-07  废止日期:
名 称: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皖环发[2017]70号  关 键 词: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要求,自2017年7月起,我厅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改由我厅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做好相关工作,参照环保部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我厅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按附件要求提交材料)。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输变电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类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污染类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单位)分别负责生态类项目和污染类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核与辐射类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开展。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履行环评变更手续、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和调查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等。

三、技术审查单位应在我厅任务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核对建设项目相关情况,测算所需业务经费。

四、我厅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验收调查单位和验收监测单位。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和验收调查。

五、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中标后,与我厅签订工作合同,并编制工作方案报技术审查单位审核,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六、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七、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八、技术审查单位在收到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报送我厅。

技术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质量是否达到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九、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我厅通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通知建设单位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十、因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我厅将中止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终止委托合同,收回业务经费。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二)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的;

(三)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附件:

      附件1 验收报告编制申请函.pdf

      附件2 环保执行情况总结报告.pdf

      附件3 承诺函.pdf

      附件4 企业信息公开情况说明.pdf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7日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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