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环保人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

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本期内容:即将实施的环保相关法规法规政策文件,将会影响您、我
1、地方 以北京为例
2、环保部
3、国务院
北京:
9月21日起
外埠国Ⅲ柴油货车全天禁入六环
根据《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北京将加大对本市和外埠高排放货车的管控力度。
在现有的国Ⅰ国Ⅱ柴油货车全天全市域禁行基础上,《通告》新规定:
9月21日起,外埠国Ⅲ柴油货车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上或以内道路通行。但考虑到本市生产生活需求,《通告》设置了两年过渡期,即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每天零时至6时,以下两种车辆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证的国Ⅲ柴油货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柴油货车。
此外,外埠国Ⅳ以上柴油货车仅允许零时至6时在六环路上或以内道路行驶,同时需办理进京证。
而在过渡期结束后,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通行,包括本市核发号牌的载货汽车。
北京「史上最严」扬尘治理处罚实施
采暖季城六区停止土方作业
北京市住建委启动了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并对外印发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发现扬尘治理不达标的施工现场,施工、监理企业将面临全市停标的高限处罚,开发企业将暂停其在北京土地市场交易资格。
《通知》要求,从开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
《通知》还要求,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新开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运输车辆出入口至少安装一个球形摄像头和一个车牌抓拍设备,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全市在建工地全部纳入管理,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让施工扬尘「无处遁形」。
即将来临的今冬采暖季,城六区全部区域、十个新城区以及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区及建成区范围内,要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且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区住建委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住建委,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采暖季期间,对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除工程的项目,将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记分,并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停其新开工项目审批,暂停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北京建筑市场投标资格6个月。同时,每月月末,市住建委将对所属辖区内被市级及以上城管、环保等部门查处扬尘治理不达标项目超过2个的区住建委进行约谈,并停止该区新开工建设项目审批。
北京市处罚机动车超排新模式:
公安处罚 环保取证
自2017年9月18日起,在北京市市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超标排放,将按照「公安处罚 环保取证」的新模式,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进行处罚,并使用全国统一的处罚代码,环保部门协助做好机动车排放现场监督抽测工作。也就是说,公安交管拦车,环保监察执法人员检查尾气排放是否超标,确认超标后,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现场监督抽测记录》,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尾气超标车车主处以200元罚款记0分的处罚,车主需15日之内去银行交罚款。
新《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标准更精细
9月15日,最新修订的《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正式公布,与上一版的应急预案相比,新版预案加严了强制性减排措施。启动蓝色预警时,就要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的标准也从橙色预警提早到黄色预警。据悉,《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应急措施方面,蓝色预警首次增加强制性措施,分别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这在2016年应急预案中是没有的。另外,过去发生橙色预警时,才要求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新修订预案则提前至黄色预警,并制定了「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纳入名单内的企业都要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可见进一步加严了对相关企业的管理。
新版《应急预案》还明确要求,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环保部: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施行
多类项目降低环评等级
2017年9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施行(以下简称新名录),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全部由审批改为备案;
20张床位以下的卫生机构(含疗养院)、中医门诊由审批改为备案;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等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
城市道路中新建扩建支路由审批改为备案;
加油加气站(新建、扩建除外)由审批改为备案
管网建设(新建除外)、除尘工程等也由审批改为备案。
环保部上月底连发四文113号-116号其中:
116号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 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1.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6 个100%。
2.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
不同情况形下,对市县(区)长、书记、副市县(区)长及有关人员等问责!还给出从严问责情形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0个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责任。《意见》提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如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意见》特别提出,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国务院: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陆续不再受理环保验收了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来源:朝阳小环 朝阳环保订阅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