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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明确:环评制度不会削弱,只会加强!专门针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资质会取消?

环保部明确:环评制度不会削弱,只会加强!专门针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资质会取消? 环保人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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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新网9月27日电 环评制度该退出历史舞台了?对此,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表示,环评制度作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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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有4个重点:

1、环保部明确:环评制度不会削弱!只会加强:过去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易发;

2、环评法有关环评资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4、环保部最新回复


1、环保部明确:环评制度不会削弱!只会加强:过去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易发;

中新网9月27日电 环评制度该退出历史舞台了?对此,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崔书红表示,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今日上午,环境保护部举行9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崔书红司长介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情况 ,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网络上有一种唱衰环评制度的声音,认为环评制度该淡化了,该退出历史舞台了,不知您对此有何看法?

  崔书红:感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提的好,我们欢迎针对环评制度改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但我要肯定的告诉大家,刚才提到的网上的这种声音是与事实不符的,而且是不正确的。环评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只会加强,不会削弱。

大家知道,环评制度是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国际通行的一项制度,在我们国家快有40年的历史了。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环评制度在发挥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应该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它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也有力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些要求,环评制度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也暴露出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说审批事项多,规划环评落地难,项目环评针对性不强,“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易发多发。

  为此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紧扣“放管服”,围绕改善环境质量,我们做好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这是目前环评改革的主要方向。通过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加大环评改革的力度,让环评回归环评本意。

在“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我们制订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涵盖环评所有领域,包括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涉及到环评全过程,总共有46项改革任务。这个方案既是环评改革的一个顶层设计,也是改革的施工图、路线图。

方案确定的改革主要领域:

一个是通过空间管控,划好框子,强化规划环评的落地;

二是通过导则的修订,定规则,不断规范项目环评,提高项目环评的针对性。项目环评过去是边界不清,背负的内容太多。所以通过导则的修订让环评回归环评本意;

三是通过查落实,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四是通过规范的程序确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同时这个方案还明确了改革的重要举措:

  一是划框子,主要是通过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开发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我们叫“三线一单”,通过这些硬约束确保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三线一单”的具体内涵,就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开发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

  二是建立完善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挂钩的联动机制,服务环保中心工作,我们环保的中心工作是改善环境质量。

  三是“三管齐下”,落实企业依法运行,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舆情引导等措施,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四是狠抓全国环评审批信息四级联网。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通过四级联网把审批信息报送到一个平台上,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从根本上改变事中事后环评管理的模式。

  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环评制度的预防性功能会得到加强,谢谢。

崔书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很高兴能与大家见面,并回答大家的问题,环评是环境保护源头预防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着力转变环境管理方式和方法,制订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评制度改革取得积极的进展。

一是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6年9月1日实施,这是继《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后,环境保护立法的又一重大突破。前不久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是环评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取消了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的前置审批,环评自身也不作为其他部门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审批由“串联”改为“并联”。约占环评审批数量50%的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大大减轻了基层环保部门的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三是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环保部分两次共下放了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2015年以来全国有28个省级环保部门出台了新的环评审批目录。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项目环评分类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近期我们重点推进了三项改革任务:

一是针对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难的问题,在宏观层面“划框子”,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以固化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强化空间准入和环境管理,在连云港承德鄂尔多斯济南四个城市试点“三线一单”的划定,已经初步制订了“三线一单”编制的技术指南。

二是针对项目环评边界不清,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在项目环评领域“定规则”,推进技术导责体系重构,让环评回归本意。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的修订。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的准则、火电、制浆造纸、钢铁、水泥五项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见,正在修改完善。关于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也在加紧推进。

三是针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重点围绕“查落实”,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靶向定位”的抽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快推进以全国环评审批信息联网、环评基础数据库、智慧环评监管平台这“一网一库一平台” 为重点的环评信息化建设。正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总体来看目前环评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是明显的,相关的背景材料已经发给了大家,谢谢。


第二个问题,关于环评发挥了哪些作用,我这个地方有一些数据。应该说环评在控制和优化开发强度,空间布局和开发规模上面发挥的作用是非常大的。比如说我们严格环境准入,“十二五”期间我们部省两级环保部门对1800多个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做出了不予审批的决定。通过西部四个水电规划环评,我们减少了25个梯级布设,多保留1170多公里天然河段,天然河段保留率从37.4%提高到71.3%。比如说在金沙江上游,原先规划13级,之后通过规划环评优化掉5级,环境条件允许情况下开发8级,大大减少开发强度。通过沿海港口规划环评,避让自然保护区34处,取消规划岸线173公里,减少围填海面积224平方公里。这方面例子很多。我们通过项目环评大大削减了一个区域的污染物排放的量,我们在京津冀周边煤电资源开发过程当中,通过规划环评会商减少2900多万吨煤炭开发量,通过这些将有力地推进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2、环评法有关环评资质

2016年7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版,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环评机构资质: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同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36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部 长  陈吉宁    
2015年9月28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编制。
  第三条 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1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为4年,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颁发。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以及环评机构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6至12个月。
  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由环境保护部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1至3年。
  第四十五条 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1至3年。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印发

4、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疑惑的回复

来信:

2017年9月1日将执行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按照新名录,食品添加剂归为了食品制造业,旧名录中属于化工行业,那么按照新名录资质类别适用轻工纺织化纤类别吗?还有地下水导则中化工报告书都是Ⅰ类项目,轻工类别与食品有关的报告书都是Ⅲ类项目,地下水的等级划分不一致,该如何掌握呢?


回复:

  你于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来信“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疑惑”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据建设项目污染物产生量的大小、污染要素复杂程度、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环境风险的大小等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是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仍按《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执行。地下水的等级划分,以地下水导则规定为准。

  感谢你对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安徽省环保厅的回复让“十一取消环评资质”谣言不攻自灭

近期,我厅接到大量咨询,询问是否10月1日以后,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本不再需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对此,我们的理解是:虽然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环评资质的要求,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或释法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本仍然需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



来源:中新网 环保部 安徽省环保厅等 环保人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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