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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须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尽管新环保法等法律有明确要求,但是,目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监管体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解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规范问题,环保部制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
《总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即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的基本要求;
二是监测方案制定,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三是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从监测机构,人员,出具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是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监测信息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 HJ 819-2017 2017-06-01实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来源:环保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