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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撕封条就是阻碍环保执法!两企业两人被行政拘留!

擅撕封条就是阻碍环保执法!两企业两人被行政拘留! 环保人
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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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环保执法,两人被行政拘留!

近日,巨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连续查处两起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案件,行政拘留两人,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

2017年11月22日,巨鹿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根据巨鹿县人民政府通知,对错峰生产企业宁峰橡胶制品厂、飞达橡胶有限公司分别实施查封限产措施,并对限产设备粘贴封条。2018年1月6日,环保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以上两企业擅自撕开封条,启用查封设备进行生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随即报警。经办案民警调查,撕毁环保部门封条系宁峰厂张某波、飞达公司陈某春所为。2018年1月21日,巨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二人依法进行传唤,二人到案后均对擅自撕开被查封设备并安排投入生产的行为供认不讳。

因此类案件没有现成的案例遵循,办案民警通过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及案例,认为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封作为一项具有急迫性、及时性、直接性的行政强制手段,能够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避免环境损害扩大。张某波、陈某春擅自撕开环保部门封条的行为,导致查封状态在形式上被终止,而查封执法行为也在形式上受到阻碍,因此该二人撕开封条并启用已查封设备的行为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查清案件事实、掌握充分证据在基础上,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做出对张某波、陈某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理决定。

当前,《环境保护法》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封条损毁是环保部门遇到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该案的处罚有效地扭转了环保部门执法过程中力量薄弱、缺乏威慑力的弊端,为行政执法高效协作提供了典范案例。

张某波

陈某春

来源:巨鹿公安 巨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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