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专利权质押,什么是专利权质押登记?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注:专利权质押关系是债务关系的从属关系,只有债务关系存在,质押关系才能够存在,债务关系消亡则质押关系消亡。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指: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注:办理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目前由发文处具体负责)和专利局各代办处。
2.为什么要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专利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该专利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于这一物权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则质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所以基于主债务合同关系的专利权质押关系一但建立,质权人必须同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出质人是否必须为专利权人?
是的。出质人必须为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当然,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4.当事人办理质押登记是否有提出时机的限制?
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未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提出时机做出规定,主要由当事人合议办理并提出登记申请为主。
5.到哪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a.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进行质押登记。
b.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到专利局各代办处办理;当事人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
c.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提出方式,当事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办理,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107房间。
寄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邮编:100088。当事人应在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全国各地的代办处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首页左下方地图链接。
6.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质押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a.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b.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c.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
d.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e.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7.质押申请表的填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合同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名称;
b.代理人一栏,应当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
c.债务金额一栏,应当填写主合同债务金额;
d.质押金额一栏,应当填写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金额;
e.签章一栏,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并标注时间。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被委托人签章;
f.质押专利件数多于3件,在申请表中无法填写完整的。当事人可参照申请表质押专利信息表格,增设申请表附页,将余下的专利信息填写在附页中。
8.质押部门多长时间可以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合格通知书?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
9.常见的不予质押的情形都有哪些?
a.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这是出质人主体资格问题。
b.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这一点有别于专利许可,对于质押而言,必需保证质押标的物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权,而未经授权的专利申请,由于其财产权状态不确定,所以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c.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处于缴费滞纳期的专利,由于其可能可能终止,权利不够稳定,所以不能质押,待所欠费用按时缴足才能进行质押登记。
d.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处于无效程序中的专利权,其有效性存在风险,为保障主债的顺利偿还,保障质权人利益,需等到无效宣告结论最终确定后才能依据有效的专利权进行质押。如果无效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e.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f.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如果债务期限长于专利权有效期,则该质押关系无法发挥真正的担保作用,所以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g.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这一条属于禁止流质的情形,这是在物权法中被禁止的。
h.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同一专利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只能担保同一笔债务关系。否则在实现质权的时候,会存在优先受偿权利无法划分的问题。
10.如何办理质押登记生效之后的变更和注销手续?
a.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
b.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应当提交新增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c.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遗失的,需提交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的通知书遗失确认声明。
11.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出质人和质权人中如果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2.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必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但是,如果为办理专利权质押手续,质押专利经过评估的,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是需要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13.专利权人是否可以许可处于质押登记状态的专利?
未经质权人同意,专利权人不得许可处于质押生效状态的专利。
经质权人同意进行许可的,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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