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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十五小、新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
为巩固我县“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取缔关停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十五小、新六小”是国家明令取缔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规定,对存在“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在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非法生产业主及直接责任人刑事拘留后定罪处罚,生产工人以及私自接电、提供生产场地的相关责任人同时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取缔关停工作领导小组,强化部门联合执法,统一指挥调度“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取缔工作。各乡镇(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排查工作,配合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的巡查和监管,对生产设备进行暂扣或拆除,对原材料进行暂扣,对有毒物质进行处置,对责任人环境违法情况进行处罚,并进行调查取证,出具污染环境的证明材料,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现场控制非法企业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逃逸的责任人依法网上追逃;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管控,配合环保专项行动,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快速立案侦查(未办理《备案许可证》且非法买卖达到400公斤以上或累计达到400公斤以上的);对经环保部门出具污染环境证明材料的违法企业,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条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供电部门负责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采取断电措施,调查电力使用等情况。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参与、保护“十五小、新六小”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严肃查处。
第三条 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一经发现,由县政府组织监察、环保、公安、供电、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行关停取缔。对新上且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依法采取断水、断电、现场控制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捣毁生产设备、拆除厂房、没收原料等强制措施,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反弹企业或已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对企业责任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对为“十五小、新六小”企业提供保护及便利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照《解释》第七条,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包庇违法企业的,构成“环境监察失职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制和“三包一”工作机制要求,对已关停取缔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加强监管,各乡镇(区)环保所、环保局监察中队、供电所是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委会要积极发动群众,全面排查,对“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以及为其提供保护及便利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环保局举报。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广大群众提供各类信息线索,举报电话:0316-5522115、5568216、5573057。对发现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奖励,同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七条 其他污染环境的违法企业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违规排污企业环保整顿工作方案
污染减排、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
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排查,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并对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进行排查,登记造册,上报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对排水企业进行排查,建立排水企业档案,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沿线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报请依法关闭。
(二)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加大整治力度
环保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进度,加密现场监察频次,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督导污水处理厂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加强对排水企业的监督检查,增加检查和监测频次,对超标排放和存在偷排行为的企业,下达限期或停产整改通知,并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高限处罚。
确保企业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城管局对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整治,及时覆盖绿化,防止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
(三)着力查处“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化工行业、废旧塑料加工及“十五小”和“新六小”等重污染企业专项检查
环保局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废旧塑料加工场点及“十五小”和“新六小”等重污染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查处或移交有关乡镇和部门处理。
发改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设投产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产业调整的时限要求予以淘汰或关闭。
安监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对所有化工企业进行排查,建立健全化工企业档案,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督导企业健全环境应急机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已停产企业做好值班工作。
全面检查清理涉砷行业企业,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各乡镇要保持对废旧塑料加工场(点)及“十五小”和“新六小”等重污染企业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杜绝反弹,做到发现一起,关闭一起。县供电局要对各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电措施,防止发生反弹现象。县工商局要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非法企业依法取缔。
(四)加强分散燃煤锅炉拆除和烟尘、二氧化硫专项治理
环保局对集中供热覆盖区域所有分散燃煤锅炉予以拆除,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加强对燃煤电厂及燃煤大户烟尘和二氧化硫治理工作的日常督导,督促完成烟气治理工作。
对辖区所有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进行排查和登记造册,上报环保,拆除建成区、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冒黑烟1吨以下立式燃煤锅炉,其它各类燃煤锅炉及燃煤窑炉要在年内达到《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否则停用。
发改与供热企业加强协调,不断推进建成区内集中供热工作,扩大覆盖区域面积。
(五)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二次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环保局对各企业煤堆、灰堆、料堆和各煤炭销售、加工场点及所有堆(贮)煤场围档遮盖或定期洒水抑尘情况进行检查,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建设局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控制和管理,所有建设工程无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施工,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实行高标准硬化,并设置车轮清洗设施,防止将泥沙带出场外;拆除建筑物要采取喷淋压尘措施,拆除后的垃圾7天内要全部清运完毕;对未按规定采取围档、遮盖等防尘措施的,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对城区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采取防尘措施。
环保局要加强环境安全排查,对应急措施不到位、应急建设跟不上、应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坚决打击。
来源:大城县人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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