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交易所除了提供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专利价值评估等服务外,还承担了部分政府工作职能,其中技术合同登记就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你了解技术合同登记吗?会获得哪些税收优惠?如何在中技所进行办理?本文为你揭开谜底。
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包括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包括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获得相关优惠税收、信贷和奖励政策的前提,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年检技术性收入核定的依据。
国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保障政策的正确实施,从1987年起,北京市实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重新规范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其中,明确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2006]07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什么样的合同可以进行登记?
区分不同技术合同类型,认定符合规定条件,即可进行登记。
当企业确定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科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前往合同登记处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3.《技术合同登记表》。
技术合同登记后可带来哪些税收优惠?
1.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政策,有几点需要关注: 1、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或开发)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2、适用主体:单位和个人均适用; 3、不是所有与技术相关的业务都免税,只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才适用免税政策;独立的技术服务、咨询、授权使用是不能适用273号文的。 4、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如果符合服务咨询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条件,则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2. 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实施条例中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和界定,国税函〔2009〕212号文第二项中有详细说明,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 1、所得税的减免政策针对的是的技术转让,这点与流转税免税的业务范围是不同的,且和流转税的政策相比,减免税的适用主体范围更窄,即没有适用于个人的减免税政策,也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2、实施条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居民企业计算500万界限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这里强调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即不是连续12个月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也不必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政策,有几点需要关注:
1、营改增后,技术转让(或开发)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
2、适用主体:单位和个人均适用;
3、不是所有与技术相关的业务都免税,只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才适用免税政策;独立的技术服务、咨询、授权使用是不能适用273号文的。
4、 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如果符合服务咨询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条件,则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2. 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实施条例中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和界定,国税函〔2009〕212号文第二项中有详细说明,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
1、所得税的减免政策针对的是的技术转让,这点与流转税免税的业务范围是不同的,且和流转税的政策相比,减免税的适用主体范围更窄,即没有适用于个人的减免税政策,也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2、实施条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居民企业计算500万界限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这里强调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即不是连续12个月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也不必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意事项
1、谨遵办理程序,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无法享受减免税政策。 大致程序为: 技术贸易许可证办理——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登记——增值税免税备案——办理开票手续——所得税免税备案——纳税申报——汇算清缴 办理中需要提供的资料请参考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函[2009]212号及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详细办理流程。 2、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受让方(或委托方)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需求,故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转让方(或开发方)愿意满足客户需求,放弃某一笔的免税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所以,提前跟对方沟通开票要求,尽可能地降低由于触及第三十六条,税务在规定期间内不再批准我方免税申请的可能性。
1、谨遵办理程序,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无法享受减免税政策。
大致程序为:
技术贸易许可证办理——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登记——增值税免税备案——办理开票手续——所得税免税备案——纳税申报——汇算清缴
办理中需要提供的资料请参考财税字[1999]273号,国税函[2009]212号及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详细办理流程。
2、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受让方(或委托方)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需求,故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转让方(或开发方)愿意满足客户需求,放弃某一笔的免税优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所以,提前跟对方沟通开票要求,尽可能地降低由于触及第三十六条,税务在规定期间内不再批准我方免税申请的可能性。
服务咨询 中国技术交易所 联系电话:010-62679565 联系邮箱:xfjia@ctex.cn 中国技术交易所 微信号:ctex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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