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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庆大观区环保局

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
| 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88项 |
| 1 | 行政处罚 | 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补办验收手续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进行管理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非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禁止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或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及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以及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或采取脱硫措施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畜禽废渣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产生噪声污染或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备案及保存、申报数据资料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未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或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移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登记簿或者未如实记载相关事项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进行培训、未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对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车辆未进行消毒和清洁、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未定期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贮存、运送医疗废物、未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非法或不符合规定处置医疗废物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和生活垃圾处理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办理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填写、运行、保管转移单据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以及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未按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或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备案或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同意进行环境恢复以及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备案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产生污泥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或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应急措施以及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未按要求建造尾矿库、不按规定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对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同位素的场所进行处理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或批准,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或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处置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或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以及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废旧放射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及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或未按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或者未按照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或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或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含有放射源或未按规定交回、返回或送交废旧放射源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处罚 |
网址:http://aqxxgk.anqing.gov.cn/show.php?id=60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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