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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让种业科研资源及成果“流”起来

【解读】让种业科研资源及成果“流”起来 中技所
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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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CTEX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于2013年年底发布,


CTEX导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于2013年年底发布,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就这份意见的出台背景、意义及重点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在促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资源向企业流动方面,余欣荣副部长认为推进种业科技体制改革,要通过推动确权交易,让种业科研资源及成果充分流动起来,这与国家种业技术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目标相一致,而如何充分调动种业科研资源及成果进场交易,并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流动,成为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在此次余欣荣副部长一行调研过程中,农业部、中国农科院及中国技术交易所各方普遍认为,引导大量有效资源“进场”是实现平台功能的最为重要的一环。

  >> 种企强则种业兴

  记者:意见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有什么举措?

  余欣荣:发展现代种业,必须做大做强种子企业。意见着眼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提出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自主建立研发机构,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切实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同时,要求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实现“事企脱钩”,目的是促进这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成产权明晰、股权多元、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科技型企业,激发发展活力。

  意见还确定,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

>> 促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资源向企业流动

  记者:我国种业科技资源和人才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什么意见提出科技资源要向企业流动,有哪些具体改革措施?

  余欣荣:目前我国在育种方面普遍采用的是课题组制,选育规模小、低水平重复、育种效率低,突破性品种少;而跨国公司普遍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以市场为导向,全面整合人才、技术、资源等科技要素,形成了科学设计、专业分工、流水作业、集约运行的商业化育种模式,实现了大规模、高通量、集团化、标准化育种,大幅度提高了育种效率,形成持续培育好品种的能力。

  建设种业强国,必须深化种业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种业科技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就是能否更加有效地发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现有人才、技术和资源优势,种子企业能否尽快做大做强。

  推进种业科技体制改革,要通过推动确权交易,让种业科研资源及成果“流”起来;通过强化合作交流,让科研人员“动”起来;通过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让科研人员依法“富”起来;通过完善市场导向机制和商业化育种机制,切实让育种效率“高”起来

> > 加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

  记者:意见提出要加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重点要在哪些方面实现突破?

  余欣荣:我国高产优质、多抗广适、适合机械化生产、设施化栽培的突破性品种较少,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对此,意见提出加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以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大力推进种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力争实现4个突破:

  ——重点作物育种实现新突破。要求制定主要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加快选育优质高产、广适多抗和适合机械化、设施化的新品种,先期在水稻、玉米、油菜、大豆、蔬菜等5类作物取得突破,加快实现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

  ——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重点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全面提高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与应用水平。

  ——在构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模式上实现突破。要求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公开招聘国际领军人才,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

  ——在建立多元投入新机制上实现突破。要求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担当投入主体责任。国家各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深度参与,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

> > 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科研投入将加大

  记者:意见要求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体现了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新定位和新要求,国家对此在支持政策上有何调整?

  余欣荣:我国种质资源创新和育种技术研发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薄弱,科技服务严重不足。意见从调整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入手,通过加大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着力提升种业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和水平,夯实种业创新基础。

  意见同时提出,国家财政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这几种杂交作物市场化程度高、效益高,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有利于激励种子企业加大商业化育种投入,形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参考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3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为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林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股份制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按规定开展种业领域相关研发活动后补助,调动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

三、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要研究确定种业科研成果机构与科研人员权益比例,由农业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制定交易管理办法,禁止私下交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加强国家良种重大科研攻关。编制水稻、玉米、油菜、大豆、蔬菜等主要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贵树种等林木中长期育种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国家各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要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公开招聘国际领军人才,打破院所和企业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确立企业商业化育种的主体地位。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加强种业相关学科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理论、共性技术、种质资源挖掘、育种材料创新等基础性研究和常规作物、林木育种等公益性研究,构建现代分子育种新技术、新方法,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的育种新材料。国家财政科研经费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逐步减少用于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的投入。加快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全国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建立健全国家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研究、利用和管理服务体系,启动国家农作物、重点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国家级制种基地和制种大县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建设。落实制种保险、林木良种补贴政策,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林木种子贮备等政策,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加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在海南三亚、陵水、乐东等区域划定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实行用途管制,纳入基本农田范围予以永久保护。研究建立中央、地方、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机制,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批,国家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科技部在安排有关科研项目时给予倾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用地的支持、保护和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要加强对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的使用管理。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各级农业、林业部门查处的制售假劣种子案件,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打破地方封锁,废除任何可能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业发展的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种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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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题内容: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大潮”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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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农业知识产权VS种业知识产权

【数据】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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