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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负责人撕毁环保封条手持扳手威胁执法者!知道封条法律界定意义吗?从重处罚有哪些?

一企业负责人撕毁环保封条手持扳手威胁执法者!知道封条法律界定意义吗?从重处罚有哪些? 环保人
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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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合肥一企业负责人撕毁环保封条手持扳手威胁执法者


3月29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来到安徽省思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玻璃添加剂项目已于2007年7月30日通过市环保局审批,但至今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

现场环境脏乱不堪,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思达公司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并现场告知执法依据以及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后依法查封其设备运转的配电箱。

思达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见状后情绪激动,现场撕毁封条并手持扳手对执法人员予以威胁。执法人员迅速将情况报告领导并拨打报警电话,公安部门立即出动至现场,将王某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查,公安庐阳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庐阳区环保局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向公安机关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第一起环境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企业相关责任人,并对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警示。

庐阳区环保局将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徽省思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并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强化环保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协同效应,不断提升辖区企业环境意识,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环境管理法定义务和社会职责。

转自公众号:安徽环保

根据《环保法》规定,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保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封条具有法律界定意义

如果是执法部门贴的,具有法律效力。环保局是环保法的执法部门。具有法律上界定意义。所以是违法的。

有权力贴封条的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性质有所不同,行政机关的封条主要是固定财产或者场所的状况(相当于固定证据),而司法机关的封条则是一种权力限制。不论上述哪种情况,任何人均不得撕毁封条。

行政机关贴封条的作用是固定证据调查取证,好像调查取证的时间是有期限的(15天,有必要可以再延期15天),当取证完毕或到达期限后应给予解封封条。而司法机关的封条是权力限制,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过时间可以很长。

其实针对固定场所无证经营的查处,真正的法律程序应该是:城管贴封条查封取证确定违法后,应通知纠正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被查户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如果被查户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复议失败后仍不执行处罚,行政机关可以上法院对被查户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和执行。

即应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关规定,罚款并处以行政拘留.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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