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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评审批改备案,为餐饮企业“减负”
本报讯(记者 陈玺撼)“我的特长是烹饪,油烟净化设施不应该是商场负责的吗?为何要我来办理环评手续?”面对有意向入驻的餐饮负责人的疑问,新天地新里的业主曾一度语塞,也让在基层调研的上海市环保局负责人面色凝重。
试点“告知承诺”制度
有上述疑问的人不在少数,由于许多擅长烹饪的人不擅长处理油烟,更不擅长编制复杂的环评文件,导致他们在申请环评审批时卡壳,而没有通过环评审批,就无法继续申办餐饮服务许可,也就无法开业经营。这样的问题,随着上海各区商业楼宇相继转型,大幅增加餐饮业态,而变得更加突出:一些餐饮单位“稀里糊涂”地被拒之门外;还有一些餐饮单位,从提交材料申请直到拿到环评批文,最多要花40多天,不少时间用在了等待上。
上海正在试点的“告知承诺”制度将扫除这些“烦恼”。新天地新里的业主告诉记者,近期开始,黄浦区环保局不再要求餐饮单位申请环评审批,而是在主动告知餐饮单位相关环保要求后,让餐饮单位自主承诺可以符合这些要求并在网上自主备案。如此,符合餐饮开办条件的业主在30分钟内就能搞定过去一个多月才可能办成的手续。与此同时,备案也不再是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必须前置条件,经营者在备案的同时,甚至备案之前,就可以去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如果改革只进行到这里,仍未解决一个关键问题:餐饮单位经营者对环保要求不熟悉,如果备案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太复杂,将审批改备案,就只是多了一个在线申请的渠道而已,“换汤不换药”。备案者仍可能由于不熟悉,而反复修改和提交备案材料,浪费时间;还可能因为摸不准要求,在环保设备上进行重复却无效的投入。
记者注意到,通过大幅度的简化,备案材料的填写已十分方便。上海敬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周刚刚办理了备案登记,在备案材料上,申请人只需填写项目名称、地点、联系方式、设施明细、环保投资额度、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等内容,就可完成提交。
考虑到一些商业楼宇的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水分离器等环保设施是由物业在项目建设期统一规划配置,并提供给入驻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黄浦区环保部门索性更进一步,不再要求这些商业楼宇的餐饮单位备案,而是由物业将入驻餐饮单位和环保设施“打包”,“组团”备案。
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这样的审批制度改革,能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更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余飞麟表示,允许物业“组团”备案,减轻了餐饮单位经营者的负担,同时也增强了监管的效率,执法人员将重点“盯防”商业楼宇的业主或物业,确保其给承租的餐饮商户提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
实施“告知承诺”后,会不会有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胡乱备案,甚至不备案,从而“混”得一个餐饮服务许可?对此,上海环保部门已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黄浦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备案是法定责任,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责任单位开工建设前未依法备案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至于是否虚假备案,环保执法部门一般会在备案的下一个月,对备案者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将通报餐饮服务许可审批部门,将弄虚作假者挡在市场之外,并依照法律法规查处。
此外,对于已经成功申领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环保责任也不能放松。据透露,黄浦区已在该区持证餐饮服务单位内推广了24小时监控装置,监管人员通过手机软件,便可监控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净化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油烟不达标排放、逃避监控等违法行为。
来源:解放日报陈玺撼
上海饮食服务业环保守则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禁区
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具体要求

本市已于2017年1月全面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度,饮食服务项目经营者需于正式投入运营前,到所属区环保局网站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工作。
具体操作:点击网页http://219.233.250.190/REG/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系统(上海市),在线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一)需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5.《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8.《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
9.《上海市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
10.《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
11.《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12.《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13.《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14.《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运营过程具体要求
经营者应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饮食活动涉及的油烟净化与排放、排水与隔油、噪声及振动以及固体废物控制应遵守HJ55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油烟、异味排放
项目单位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确保餐饮油烟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油烟排放达到《上海市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理,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m,管道应密封无泄漏。油烟净化装置应置排风机之前。
经营者应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定期维护清洗,并保存记录。油烟排放禁止不经过专用烟道的无规则排放,不得经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2)废水排放
①污水排放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其废水应当经隔油、残渣过滤等措施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管排放,油水分离器技术规范应当符合《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08)的要求,并保持油水分离器的完好与正常使用。
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在本市公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外的,其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经营者禁止向下水道排放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及厨余垃圾。
②空调冷凝水排放
经营者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3)固体废物排放
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科学饮食、合理消费,采购净菜,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经营活动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及餐厨垃圾应由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经营者应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及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禁止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经营者应当保持餐厨垃圾及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自行收运及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向绿化市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者应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盒及难以降解塑料袋。
(4)噪声排放
经营者应选用低噪声设施,并采取减振措施,安装空调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经营活动运行空调器不得扰民,经营活动不得播放高噪声设备扰民。
来源: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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