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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 城 县环境保护局文件
柳城环字〔2018〕24号
关于印发《2018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各股(室)、站、大队、中心:
为提高企业的环保主体意识,顺利推进2018年及“十三五”后两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印发《2018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工作方案》,请严格贯彻执行。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
2018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工作方案
排污许可制作为一项重大改革 ,依证监管是实施的关键,为提高企业的环保主体意识,顺利推进2018年及“十三五”后两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广西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桂政办发[2017]88号)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18]1112号)要求,从2018年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行业推进进度安排,开展排污许可证常态化执法检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火电、造纸、水泥、制糖、农药、原料药制造、电镀、有色金属(铅锌冶炼、铜冶炼)、印染、氮肥、制革、焦化等12个2017年已发证行业企业的证后监管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排污许可证质量检查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对我县2017年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核查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规范性;而是对照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检查排污许可证填报的准确性。检查重点包括:
1.是否存在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即不符产业政策或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总量核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自行监测指标和频次是否符合要求;
4.提出的执行报告、信息公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现场检查
柳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2017年已发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排污单位是否按期有证排污、按证排污;
2.对照《排污许可证(副本)》,现场核查基本生产装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填报内容的一致性;
3.企事业单位是否安装或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4.是否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5.是否已填报执行报告;
6.是否及时公开有关排污许可信息。
(三)行业清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的部署要求,对2017年已发证的造纸、火电、水泥、制糖等12个行业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行业类别见附表。2018年上半年,计划选择造纸、制糖、水泥等3个行业作为试点,结合2015年环境统计数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企业数据库、排污许可平台数据和企业清单,提出无证企业清单,柳城县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清单开展现场检查。2018年下半年对2017核发的其他行业进行清理。确保2017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所有企业都纳入监管,实现环境管理全覆盖。
(四)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推进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确保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
三、进度安排
(一)质量检查
2018年6月底前,完成2017年已发证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检查。(负责部门:业务股)
(二)现场检查
2018年8月底前,对所有2017年已发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负责部门:监察大队)。
(三)行业清理
第一阶段:2018年6月底前,结合2015年环境统计数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企业数据库、排污许可信息平台数据和企业清单,提出无证企业清单(负责部门:业务股、监测站)。
第二阶段:2018年8月底前,开展火电、水泥、制糖、造纸等4个行业清理(负责部门:监察大队,配合部门:业务股)。
第三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开展农药、原料药制造、氮肥、有色金属(铜、铅锌冶炼)、焦化等5个行业清理(负责部门:监察大队,配合部门:业务股)。
第四阶段:2019年4月底前,环境监察系统开展钢铁、屠宰及肉类加工、有色金属等3个行业清理(负责部门:监察大队,配合部门:业务股)。
(四)污染源监测数据全国联网
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在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污染源监测数据联网(负责部门:监测站,配合部门:业务股、监察大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力
证后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业务股负责总体统筹,建立证后监管协调机制,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
各部门应明确分工,将工作层次落实,明确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业务股统筹建立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议;按照市环保局要求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三)加强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对证后监管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人员专业水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印发http://www.liucheng.gov.cn/publicity_xzfhbj15/subject339/40227

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制改革要求,我省各级环保、审批部门积极行动,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2017年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主要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原环保部工作计划,三年内实现所有行业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省版排污许可证与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并存的情况,为解决过渡期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我省辖区内纳入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均需持证排污,应持有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或省版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持有省版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按时申领换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为尽快完成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要求,我省计划于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应发证行业新证核发全覆盖。请各地认真做好前期摸排底数工作,要求准确细致,为制定今、明两年排污许可核发工作计划,奠定基础。目前未出台行业技术规范的,先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要求填报申请,待行业技术规范正式印发后,再予完善。
二、排污许可证申领和延续换证
凡是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所持省版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需延续排污许可证。同时,根据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调整情况,适时纳入名录后按要求申领。
三、持证排污的管理原则
关于排污许可证申领时间,所有新、改、扩建设项目均应当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现有企业或项目,如存在长期违法试生产或者未按期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的排污单位,应由所在地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得到执行后,可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
四、核发主体和核发权限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行政审批改革有关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是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已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证核发工作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请各市环保局、审批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政策、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环保厅报告、协商。
联系人及电话:焦雅吉 138311927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
来源:河北环保厅
http://www.hebhb.gov.cn/root8/auto454/201806/t20180612_64012.html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规财函[2018]511号
关于征求《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我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6月2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潘英姿
电话:(010)66556430
传真:(010)66103146
邮箱:pan.yingzi@mep.gov.cn
附件: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推动排污许可证有效执行,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2018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环办规财函〔2018〕137号),指导做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排污许可制是依法依规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既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文书,也是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依据。依证监管是排污许可证实施到位的关键环节。目前,全国已基本核发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两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各项要求已经明确。但是证后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部分持证企业不能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实施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主要任务
建立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规范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化依证监管。推动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地。核查排污单位执行报告,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推动信息化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总体安排和综合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明确证后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相关工作。对于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法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三)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查
排污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应重点对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及相关附件等内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的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自行监测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等内容。自查中发现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发现在自查过程中存在瞒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四)检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省级及有核发权限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时,可以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逻辑筛查,重点筛查是否位于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区域等“重点区域”,是否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和核发程序等有关规定。
对于逻辑筛查存疑的排污许可证应当组织开展详查,主要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其审核要点,重点检查是否有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管控污染因子是否遗漏,执行标准是否准确,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无组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环境管理要求是否全面等内容。对详查发现存在疑问的,可视情况组织技术机构开展现场核查。
(五)开展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持证排污单位现场核查,应当对环境选址敏感、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高、环境治理水平低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现场核查应重点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相符性,重点关注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监测设施及采样口设置、厂区平面布置等相关信息,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情况等内容。对于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整改。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置。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管理力度
(六)检查环境管理台账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重点检查环境管理台账中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相应内容是否一致,记录频次和记录形式是否规范,是否记录非正常工况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等内容。
(七)核查年度执行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年度执行报告,应重点核查执行报告的上报内容、报送频次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结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等,核查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是否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是否报告了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内容变化、公众举报投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在执行报告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实际执行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内容等不一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排污单位作出说明。对于未能提供相关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对于有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应提高检查频次,并纳入排污单位环保信用信息中。
(八)检查自行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应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规范性、监测行为完整性、监测过程规范性、监测数据真实性以及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等,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指标、频次、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信息记录等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期间生产负荷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疑问的可延伸至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排污单位,应视情况开展在线设施的比对检查。
四、推动建立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监管模式
(九)创新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模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对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建立省级固定污染源数据信息化系统。推动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明确排污口建设要求、排放位置及排放要求,建立排污口信息数据二维码标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以及移动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鼓励探索开发手机APP、手持式终端等系统,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数据“一证式”管理。
(十)做好信息公开监督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检查,并对信息公开情况检查结果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可通过年度执行报告中记录的信息公开情况,核实履行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间节点和内容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同时重点关注排污单位运营期间的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公开内容。
(十一)拓宽信息化管理新模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探索建立固定污染源电子地图,形成全省固定污染源“一张图”;探索清单式管理,建立省级固定污染源排放清单;建立“一源一档”,强化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推动省级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统与部级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加大固定污染源分布及排放信息公开力度,拓展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园区管委会和龙头企业等发挥带头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相互监督、相互帮扶、互动交流和共同进步,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来源 | 生态环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