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保定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定乐凯高分子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环罚〔2018〕2号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保环罚〔2018〕2号
保定乐凯高分子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57513174N
住所:保定市朝阳北路1号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敬民
我局于 2018年 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紫外光固化树脂(UV树脂)项目未经验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产。
以上事实有2018年1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进行陈述、申辩,上述两项权利均视为放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的项目紫外光固化树脂(UV树脂)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前已停产、初犯和配合执法四种减量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保定银行直属支行 户名: 保定市财政局
账 号:1306069080120112000016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7日
http://www.bdhb.gov.cn/eportal3/cms/jsp/site001/article.jsp?fchannelidenty=%E6%B3%95%E5%88%B6%E5%BB%BA%E8%AE%BE&articleId=8aa797616217c69f016275dd183b0297
环保局行政处罚公示(111号-119号)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满环罚〔2018〕111号
保定市满城区耀嘉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07MA08WX3H72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训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大纲
我局于2018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产2万平方米石板项目于2011年10月开工建设,2012年3月底建成, 2017年10月对切割车间、磕板车间、成品库房等进行了改建,2017年12月20日改建完成,没有环评审批手续;
2、项目于2012年3月底投入生产,于2017年8月1日停产至今,有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保定市满城区耀嘉石材加工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环罚告字〔2018〕103号)和《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满环罚听告字〔2018〕103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产2万平方米石材项目总投资额35万元,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行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无信访举报及未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无违法不良记录、对生态损害较轻,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5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产2万平方米石材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有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共计罚款:叁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 户名: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账号:100385727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6日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满环罚〔2018〕112号
保定市益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08WR280K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尹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龙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万根水泥电线杆建设项目于2014年5月开始建设,2014年7月建成,项目于2014年8月投入生产,于2017年9月15日停产至今,有雾炮、脉冲式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没有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环罚告字〔2018〕104号)和《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满环罚听告字〔2018〕104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产2万根水泥电线杆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有雾炮、脉冲式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户名: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账号:100385727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6日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满环罚〔2018〕113号
保定市顺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09EGYW3M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东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猛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800吨改性塑料项目于2014年2月开始建设,2014年3月建成,项目于2014年4月投入生产,于2017年9月12日停产至今,有布袋除尘器、等离子光氧一体机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没有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环罚告字〔2018〕106号)和《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满环罚听告字〔2018〕106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产800吨改性塑料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有布袋除尘器、等离子光氧一体机等污染防治设施,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 户名: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账号:100385727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6日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满环罚〔2018〕114号
保定市满城区青青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07MA091CT408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野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连树祥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加工2万平方米建筑装饰石材项目于2010年5月开工建设,2010年10月建成投产, 2017年7月对切割车间、磕板车间等进行了改建,2017年12月20日改建完成,没有环评审批手续;
2、项目于2010年10月投入生产,于2017年7月1日停产至今,有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保定市满城区青青石材加工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环罚告字〔2018〕107 号)和《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满环罚听告字〔2018〕107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年加工2万平方米建筑装饰石材项目总投资额20万元,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行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无信访举报及未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无违法不良记录、对生态损害较轻,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加工2万平方米建筑装饰石材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有沉淀池,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计罚款:贰万玖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 户名: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账号:100385727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 27日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满环罚〔2018〕115号
保定市博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09DD4G8P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东辛章村 法定代表人:杨玉池
我局于2018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瓷绝缘子生产项目于2008年2月开始建设,2008年7月建成,2008年8月投入生产,于2017年8月停产至今,有机加工设备产生噪声,采取基础减震隔声、降噪等措施,但没有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17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环罚告字[2018]105号)和《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满环罚听告字[2018]105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瓷绝缘子生产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有机加工设备产生噪声,采取基础减震隔声、降噪等治污措施,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 户名: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账号:100385727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满环罚〔2018〕116号
保定市满城区红军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07MA08PUKH9X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大坎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殷红军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产1.5万平方米石板项目于2006年3月开工建设,2006年7月建成, 2017年11月对切割车间、磕板车间等进行了改建,2017年12月29日改建完成,没有环评审批手续;
2、项目于2006年7月投入生产,于2017年7月30日停产至今,有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保定市满城区红军石材加工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环罚告字〔2018〕108号)和《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满环罚听告字〔2018〕108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产1.5万平方米石材项目总投资额40万元,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行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无信访举报及未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无违法不良记录、对生态损害较轻,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0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产1.5万平方米石材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有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共计罚款:叁万叁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 户名: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账号:100385727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7日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环罚〔2018〕117 号
保定市满城区祥隆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07MA099N8J30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训口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金祥
我局于2018年4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加工5.5万平方米石材项目于2010年5月开工建设,2010年11月建成, 2017年10月对切割车间、粘接车间和成品库房进行了改建,2017年12月25日改建完成,没有环评审批手续;
2、项目于2010年11月投入生产,于2017年7月停产至今,有沉淀池、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0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
录》、现场照片和《保定市满城区祥隆石材加工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环罚告字〔2018〕109号)和《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满环罚听告字〔2018〕109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加工5.5万平方米石材项目总投资额20万元,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行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无信访举报及未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无违法不良记录、对生态损害较轻,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仟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加工5.5万平方米石材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有沉淀池、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等污染防治设施,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共计罚款:贰万玖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 户名: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账号:100385727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 27 日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满环罚〔2018〕118 号
保定市满城区兴茂包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07MA096RY40K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方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常秀珍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60万平方纸箱制造项目于2012年3月开始建设,2012年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于2017年6月停产至今,有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没有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2018年3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环罚告字〔2018〕110号)和《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满环罚听告字〔2018〕110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产60万平方纸箱制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有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 户名: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账号:100385727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日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满环罚〔2018〕119 号
保定市满城区占兴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07MA0099XUB5D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白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占兴
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产15000平方米石板项目于2007年10开始建设,2008年3月建成,2017年11月对切割车间、粘板车间和成品库房进行了改建,2017年12月26日改建完成,没有环评审批手续;
2、项目于2008年3月投入生产,于2017年7月停产至今,有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8年4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保定市满城区占兴石材加工厂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在收到《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满环罚告字〔2018〕111号)和《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满环罚听告字〔2018〕111号)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产15000平方米石板项目项目总投资额35万元,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行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无信访举报及未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无违法不良记录、对生态损害较轻,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自由裁量权<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5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年产15000平方米项目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有布袋除尘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参照《保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
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共计罚款:叁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满城支行 户名:保定市满城区财政局
账号:10038572762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定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日
来源:满城区人民政府网 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http://www.mancheng.gov.cn/main/viewDetail.jsp?newsid=136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