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原环保部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附: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中:
(二)“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 4 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 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 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