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岳西县环境保护局、李林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皖0828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环境保护局。所在地址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卫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安,岳西县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李林节,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岳西县环保局”)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岳环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李林节罚款8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80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岳西县环保局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2017年12月29日,岳西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调查中发现:李林节在岳西县中关镇斗水村李屋组建设的电镀加工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李林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岳西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1月16日对李林节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月18日向李林节进行了送达。
经审查,本院认为,岳西县环保局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岳环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林节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电镀加工厂并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1月18日送达后,李林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岳西县环保局在2018年7月24日经依法催告而李林节仍未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西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岳环罚字(2018)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林节罚款人民币8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赵柯柯
人民陪审员 张根銮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 琴
附相关适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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