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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环保容学军等
从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2018-每日通报》中,废气、废水"排污口设置不规范问题"也纳入到此轮强化督查的问题清单。多家企业因废气排放口设置未达到环评要求(或烟囱破裂或高度不够)等问题被中央环保督查并通报。
如何做才不会有问题?
1[废水】
一、废水环保标志要求
1.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
(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2.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标志名称;
(2)单位名称;
(3)编号;
(4)污染物种类;
(5)××环境保护局监制。
3.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4.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20×42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标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标志牌的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废水排污口标志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环、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二、废水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2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3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5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6 排污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7 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都属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现场日常监督管理。
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1合理确定污(废)水排放口位置:
(一)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限期拆除。
(二)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和风景浏览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2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净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的流向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3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对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专门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4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污口设置采样点。
5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阴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6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废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必须在专门设置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单位总排污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第十八条 确因情意特殊,不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7排放污水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原则上应设在排污口附近醒目处。若排污口隐蔽或距厂界较远的,则标志牌也可设在监测采样点附近醒目处。
来源:环保部等 环保人综合
【废气】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来源:柳州市环保局 容学军黄韬米世侨梁建聪 环保人综合
废气排气筒(烟囱)是否规范,满足环保局要求?14个行业排气筒变化应重报环评、23个行业高度要求
VOCs前沿据网络汇编六大内容,供行业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纠正):
一、环保部:14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含锅炉或排气)应重报环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三、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四、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五、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六、 废气规范化图例。

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环保督查执法的重点。

上图: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标准进行规范设置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通知》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明确:锅炉或排气发生以下这些变化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根据环评法和新环保条例应重新报批环评。
一、制浆造纸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二、制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农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四、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烟囱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五、纺织印染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六、制革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七、制糖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八、电镀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九、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炼焦化学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一、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7. 熔窑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二、水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三、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十四、铝冶炼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设计的一般规定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③钢烟囱筒壁的最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土压力、拉线的拉力;
②可变荷载与作用
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
总结: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烟囱高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最低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8、《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外,其他排气筒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10、《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1、《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4、《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5、《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7、《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8、《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9、《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2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2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来源:VOCs前沿综合整理自环保部、环保之家、环保人、天天特训、花粉、柳州环保等等;
——转载请注明:VOCs前沿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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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保咨询机构、环评机构、检测机构、固废危废处置机构以及其他环保领域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我单位举办环保管家及固废危废培训班,详情如下: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关于举办第二期“环保管家”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
模式创新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近几年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尤其是《环境税法》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体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为第三方服务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
为此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环球智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环保管家”及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培训班”。
第一讲 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
1、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发展
2、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
3、环保法律修订与环保体制改革
4、新《环保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责任
5、企业污染防治责任与风险
6、 十八大后“第三方服务”服务体制改革
第二讲 第三方服务市场与“环保管家”
1、 “第三方服务”的市场趋势
2、 “环保管家”的服务模式创新
3、 排污许可证的的第三方服务
4、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与运行社会化服务
5、 其他社会化服务项目
6、 “环保管家”案例分析
第三讲 污染源普查与第三方服务
1、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
2、 生活污染源普查与调查
3、 农业污染源普查与调查
4、 工业污染源普查与调查
5、 第一次污普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分析
第四讲 环评制度的自主化管理体制改革
1、《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的解读
2、《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的解读
3、《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解读
4、建设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环境监管
5、“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
6、第三方在环评验收过程的服务
第五讲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1、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的实施(法律、制度与技术规范)
2、 为什么要实行自行监测
3、 企业自行监测的主体和第三方服务责任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5、自行监测机构的资质和第三方服务
6、自行监测数据的使用和信息公开
7、自行监测的第三方服务市场
8、自行监测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讲 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
1、《环境税法》及相关文件解读
2、 税费平移
3、排污量核算的依据的技术规范
4、排污量与环境税计算方法
5、环保部关于行业排污量核算方法公告
6、环保税费改革的第三方服务
第七讲 排污许可制下企业环境管理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执行
3、企业自主监测的技术管理体系
4、企业排污许可台账的管理体系
5、污染治理可行技术管理体系
6、企业污染源总量控制与排污限值
7、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8、排污许可证的第三方服务
1、环评、环境监测、检测、咨询等服务机构
2、污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危废治理等治理机构
3、环境科研机构、院校
4、各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培训时间:2018年9月26日至9月27日
报到时间:2018年9月25日(全天报到)
报名截至日期:2018年9月18日(报名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汇款)
培训地点:山西*太原
1.培训费用:每培训班收费 3500元/人,包括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等。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请在汇款时备注“第二期环保管家创新模式培训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姓名)”,多位人员参加则在括号内逐一填写参加人员姓名,例:第二期环保管家创新模式培训费用(小明/小华/小雷)。住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食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证书颁发:学员完成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将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环保管家培训证书》,并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网站www.chinacses.org开设查询服务。
1.请于培训开班前至少一周前填写报名表。
2.报到时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1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3.报名联系方式:康老师 13910493670(同微信)
附红头文: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举办第四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和环境督查”
培训班
各有关单位:
2016年以来,《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新版《名录》的发布实施有力推动了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2016年版)《“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涉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继发布,大大提升、规范和促进了我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
为了保障“清废行动2018”顺利实施,不断规范和提高企业自身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精细化环境管理、危险废物稽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划管理水平,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联合环球智库(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第三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和环境督查培训班”。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解读及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界定。
3.工业固体废物的环评及验收要点及《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解读。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及环境风险防范。(含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精细化管理。
6.《环境保护税法》涉危废部分内容解读。
7.2017危废处理技术现状分析,危废处置市场的发展趋势。
8.排污许可制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排污清单制度。
9.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源强。
10.台账化管理建设及信息公开(危险废物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及企业填报要求)。
11.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及分类我国危废治理体系的发展历程。
1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案例分析。
13.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制。
14.危险废物名录及鉴定方法、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管理。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固废中心、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环保业务主管及相关管理技术人员。
培训时间:2018年9月28日至9月29日
报到时间:2018年9月27日(全天报到)
报名截至日期:2018年9月20日(报名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汇款)
培训地点:山西*太原
1.培训费用:每培训班收费3000元/人,包括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等。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请在汇款时备注“第三期固体废物培训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姓名)”,多位人员参加则在括号内逐一填写参加人员姓名,例:第三期固体废物培训费用(小明/小华/小雷)。食宿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证书颁发:学员完成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将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培训证书》,并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网站www.chinacses.org开设查询服务。
1.请于培训开班至少一周前填写报名表。
2.报到时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1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3.报名联系方式:康老师 13910493670(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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