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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确、欠款未还结,一律不审批、不开工

省住建厅: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确、欠款未还结,一律不审批、不开工 环保人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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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4号)和《陕西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实施方案》(陕政办函〔2018〕355号)文件要求,切实将方案中关于我厅负责督促工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分工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排查。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确保稳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组织所属建筑、劳务、监理和造价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进行座谈,详细掌握目前拖欠情况,立即展开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主要排查是否存在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逾期账款;是否存在省内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逾期账款;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账款。


  二、跟踪督促清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排查出的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情况专人负责建立台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本系统、本部门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靠本部门无法解决的要配合并督促相关部门解决,确保按实施方案于2019年1月底前优先完成以下账款清理: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2.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3.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逾期账款。2019年底前着力完成以下账款清理:1.暂时难以落实预算资金的政府欠款;2.已被叫停的不规范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且已形成一定工作量的欠款(有关工程项目不得借机重新启动);3.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欠款。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容易发生拖欠的严峻形势,完善相关制度,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形成新的拖欠。


  一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核。要加大在招标等阶段的监管,对欠款未还结的建设单位不许开工新项目;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涉及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评估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依法合规落实资金来源和偿还责任。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政府工程项目,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及按时返还制度,不得违规新设涉企保证金项目。


  二要加大处罚曝光力度。健全举报查处机制,并在官网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发生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及时将相关单位列入拖欠黑名单,严格市场准入限制,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吊销资质资格的绝不手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要对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拖欠的企业和项目重点监督。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把问题消除在苗头,自身无法解决的要及时报告,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于2019年1月25日前将摸底排查和阶段进展情况上报我厅,2019年2月起改为月报,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情况。


  附件: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报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14日

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序号 拖欠单位 被拖欠单位 欠款性质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项目所在地













































































注:1.拖欠单位指市、县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

    2.被拖欠单位指建筑、劳务、监理和造价等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3.欠款性质指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和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因业务往来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逾期账款。

来源: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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