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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撤销昌邑中誉纺织有限公司高档活性圆网印花(企业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决定
鲁环发〔2019〕31号
昌邑中誉纺织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8日,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关于昌邑中誉纺织有限公司高档活性圆网印花(企业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13〕98号)。2018年12月7日,经昌邑市公安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当年办理环评过程中,提供的《关于同意昌邑大富印花三厂搬迁的承诺》《房屋租赁及设备买卖合同》等为虚假材料,提供的昌邑市大富印花三厂营业执照系伪造。昌邑市公安局出具了《关于寇昆伦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情况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撤销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关于昌邑中誉纺织有限公司高档活性圆网印花(企业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13〕98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生态环境部(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