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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环保人,大胆去干!省里明确尽职免责的10种适用情形!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日前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干部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认定为履职尽责的12种情形和符合容错纠错的10种情形。


1、按照法律法规、事权划分规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要求等,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3、因行政申请人隐瞒、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已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申请人补充相关申请材料,但因行政申请人拖延提供,致使未能在规定时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
4、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5、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6、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7、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以及环境检测、鉴定、认证等机构的原因,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8、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定性的;
9、被监管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环境事故或者事件的;
10、被监管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环境事故或者事件的;
11、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12、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依据《办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的情况分为10种,即:
1、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2、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4、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核,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5、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6、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7、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8、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9、在落实国家或者省决策部署中,因尚未规定具体工作方法,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或者出于公心、担当尽职,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10、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尽职免责!
为担当者担当,让实干者实惠
撸起袖子、扑下身子
干事创业正当时!
来源:济宁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