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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偷排污水 一企业被罚50万元
福州晚报讯 2018年6月,闽侯县生态环境局接到反映:福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养殖废水,该公司场区下方溪流发现一处石壁有排放养殖废水的痕迹。经调查,该公司通过非法设置的排放口直接排放养殖污水。经监测,该公司行为属于私设暗管偷排污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闽侯县生态环境局对福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企业限制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情形,2018年6月底,闽侯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闽侯县公安局,由闽侯县公安局依法对福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列举行为包括: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市环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