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6期,总第190期
据新闻报道,28岁的程序员杨平用DeepSeek写歌,模仿周杰伦风格创作出爆款单曲《七天爱人》,在网易云音乐平台播放量突破200万次,评论超4600条,光是歌曲版权就卖出了五位数,他本人也成为全网热议的“AI音乐教父”。
图片来自杨平视频号
类似的新闻层出不穷,文生图、文生文、文生视频等大模型络绎不绝,使AIGC的风得以吹到千家万户之中。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浅析AIGC的可版权性和保护规则,供大家讨论。
AIGC的定义、特征以及研究其版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AIGC的定义
AIGC(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指利用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生成对抗网络(GAN)等人工智能技术,由算法自主或半自主生成文字、图像、音乐、视频等内容。
(二)AIGC的主要特性
AIGC具有机器创作性、内容随机性和成果批量性的主要特征。
机器创作性,是指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能)可在人类输入简单指令(如提示词)后,按照人类的思想进行表达,独立完成创作。
内容随机性,是指生成内容可能超出人类预设范围,不同算法下生成的内容可能会存在差异。
成果批量性,是指AI可短时间内批量生成海量内容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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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IGC版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AIGC具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和商业价值。伴随着AI技术突破性革新,ChatGPT、DEEPSEEK及各类配套服务产品相继问世,AIGC市场呈爆炸式增长趋势。2022年我国AIGC核心市场规模为11.5亿元,2023年我国AIGC核心市场规模约为79.3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589.6%,预计2028年我国AIGC核心市场规模约为2767.4亿元。
AIGC的兴起对传统版权法体系构成挑战。在人类利用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人类智力活动是否主导产生智力成果,AIGC能否成为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如何确定版权归属以实现版权保护目的?基于此,研究AIGC版权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
1.产权保护与产业促进。AIGC已广泛应用于文化、娱乐、广告及其他方方面面,目前由于缺乏清晰的AIGC权属规则,AI开发者、使用者、传统创作者三方利益无法平衡,AI可能模仿或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引发新型侵权纠纷,产业发展受到制约。故亟待建立清晰的产权规则制度,保护作者权利不受侵犯,促进作品传播和社会精神文明进步,促进市场规范竞争健康发展发展。
2.著作权制度基础的维护与保护模式的协调。传统版权法以“人类作者”为核心,而AIGC的“机器创作”特性与之存在冲突,肯定AIGC的可版权性则面临著作权制度基础是否动摇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国对AIGC的保护模式差异较大,目前缺乏相对统一的国际规则,故面临保护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
主要国家、地区的AIGC版权制度比较
(一)美国
1.AIGC的可版权性
美国目前对AIGC的可版权性持相对否定态度,即美国不否认人类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创作的合法性,但不承认单纯由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
根据美国政策和司法裁判案例要求,AIGC必须由人类作者创作,具有人类实质性干预。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于AI本身而言,AI不能成为作者,不能享有版权。二是对于AIGC而言,AI生成内容后缺少人类作者选择、协调和安排的部分不受版权保护。
2.AIGC的版权保护规则
对于符合可版权性的作品,美国法律采取雇佣作品原则确定版权归属,即对于利用AI生成的内容,视为创作者对AI的雇佣行为,版权归雇主所有。
(二)欧盟(以英国为例)
1.AIGC的可版权性
英国关于AIGC可版权性的法律规定相对前沿,早在1988年即规定“机器创作”中,只要没有任何人作为作者,则进行创造所需安排的人为作者。
2.AIGC的版权保护规则
根据英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英国按照实质性干预原则确定版权归属,即对AIGC进行实质性干预(必要安排)的人作为作者,受到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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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AIGC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一)AIGC的可版权性
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AIGC的可版权性和产权归属进行明确规定,亦未有相关知识产权特别规定予以明确。
在我国著作权法理论层面,思想、表达二分法是版权的理论基础。有专家认为,AIGC数据的存储、分析与机器学习,是思想内容的精神生产,而职能智能结果输出是具有人类审美标准的思想表达,即AIGC具有人类思想表达的人格要件,也符合独立完成和智力创造的独创性要件。人类干预、指导下的“机器作品”是自己生成而与他者不同的智力成果,表明了人类心智活动的“无机化”或者“随机性”,从而形成自己的“个性”表达。
在我国司法实践层面,根据腾讯Dreamwriter案(2019)以及北京菲林律所案(2020)等司法裁判案例,目前司法机关对于具有编排与选择等个性表达的独创性作品具有版权持肯定意见,对于缺乏人类独创性的作品具有版权持否定意见。
笔者亦认为AIGC具备可版权性的理论基础,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AIGC具有机器创作性的特点,创作者创造和修改提示词的过程就像是摄像师对光圈、景深的调整,这恰恰是人类智力的体现。我们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是“有与无”的区别,不得因为AIGC内容随机性的特点而否认其可版权性。
(二)AIGC的版权保护规则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AIGC的版权保护规则尚未有明确规定。根据上海AI绘画著作权登记案(2023)和杭州AI小说侵权案(2022)案,我国对于AIGC的保护规则相对前瞻和开放,认定符合作品条件的AIGC归属AI的使用者,对于AI训练数据提供者,AI平台根据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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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我国对于由人类主导符合独创性要求的AIGC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范围不仅包括人类对于提示词的独创性设计而生成的内容,也包括人类对于AI生成内容的选择、协调和安排形成的作品;反之,单纯AI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对于符合要求的AIGC作品,其权属归AI的使用者所有,原创作者、AI以及AI平台本身不享有著作权。
3.对于AI训练数据,若提供者或AI平台存在过错,过错方向原创作者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
李子青,中国技术交易所法务合规部高级经理,公司律师,中技所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法律从业13年。
参考文献:
1.参见观研天下:《中国AIGC行业现状深度研究与发展趋势分析报告(2024-2031年)》,载于网易(https://www.163.com/dy/article/JTE19MM10518H9Q1.html)。
2.美国版权局实践纲要第306条规定,美国版权局将注册原创作品,前提是该作品是由人类创作的。
美国版权局就《Zarya of the Dawn》作品版权问题的回函载明:作品中由AI技术生成的图像不是人类创作的产物,美国版权局撤销向作者颁发的原始证书,并颁发一份仅涵盖作者独创性表达作品的新证书。
3.在Thaler v. Perlmutter(2023)案中,法院拒绝为纯AI生成图像登记版权,重申“人类创作”要求。
4.美国《版权法》第201(b)条规定,对于某些通过订购或委托,为特定目的而创作的作品,如果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属于相关范围之内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则该作品应当被视为职务作品,视雇主为作者,由雇主享有作品的版权。
5.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9(3)条规定:对于由计算机在无任何人作为作者情况下生成的作品,视为由进行创造所需安排的人作为作者。
6.英国《版权法》第9(3)条:计算机生成作品的版权归进行必要安排的人。
7.欧盟法院C-833/21案:认定AI生成音乐需人类实质性干预才可受保护。
8.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P172。
9.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法之问》,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
10.深圳南山法院认定AI生成财经文章构成作品,因其体现人类“编排与选择”。
11.北京互联网法院否定纯AI生成报告的版权性,因“缺乏人类独创性”。
12.国家版权局接受经人类调整的AI画作登记,归属使用者。
13. 法院认定AI训练数据提供者需承担部分责任,隐含开发者可能需分担权属义务。
出品:中技所研究发展部
封面图片来自包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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