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隨身攜帶充電寶的乘客可要注意了,坐飛機前看看是否“超標”。記者昨日採訪瞭解到,國家民航局日前發出《關於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公告中稱,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執行的標準是充電寶的額定能量值(Wh)小於100Wh的無需航空公司批准即可登機;額定能量值在100至160Wh的充電寶,登機需經航空公司同意;大於160Wh的不允許登機,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公告還指出,旅客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並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據悉,大多充電寶上並沒有標明能量值,而只有容量等資訊,這又如何換算呢?小編查看了部分充電寶,發現大多數除了標稱容量(單位元:Ah或mAh)以外,還會有標稱電壓(單位:V,即伏特),有了這兩個資料,就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電量的數值:電量(Wh)=電壓(V)×標稱容量(Ah)。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培培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mAh,其額定能量為:760mAh÷1000=0.76A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