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投資移民要求投資者在美國進行50萬美金的投資,並且在5年的時間內,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資金要求相對于許多其他移民目的國來說是很經濟實惠的,而且只需要解釋這50萬美金的資金來源。目前EB-5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種:現金收入、物業銷售和貸款。

現金收入
現金收入可以來自申請人以及配偶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傭金等。現金收入可以在申請人的簡歷或雇主推薦信,資產來源聲明中體現,需列明年薪或月薪。能夠說明資金收入的交稅記錄,銀行記錄,沒有具體的檔清單,但交叉印證資金來源最有說服力。
現金收入還可以來自投資收入,股票分紅、利潤分紅,或出讓股份的盈利:要證明這部分收入來源,應該提供申請人對投資合法擁有的所有權證明,例如股份證明,購買或出售股權的憑證等。也可以從出售物業或投資獲得現金,其合法的收入可有效證明其資金來源。

如果申請人是接受父母或親友的贈與作為EB-5投資,那就需要證明贈與人的收入來源,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明材料,那必然會收到RFE(補充材料要求)。
提供現金收入證明時,申請人的資金鏈必需連貫和清晰,不能有斷裂。
移民局建議的EB-5遞案訣竅
2.無法提供的檔一定要說明原因。
3.儘量提供有說服力的協力廠商證明,最好不用本人自證或親友的旁證。
4.提供的檔必需附有完整的英文翻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