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及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这三类可以发行优先股。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不得超过200人。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环节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为了保护投资者,试点办法重点针对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环节规定:第一,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防止优先股成为新的大小非摊薄股东的权益,不得发行可转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第二,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要满足三年连续盈利的条件,一般发行不少于一年优先股的股息;第三,非公开发行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年度加权平均净收益率。
证监会表示,优先股可以参照固定收益类证券,采取储架发行,目前公司债券可以储架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交易转让,不得超过200人。
为了保护投资者,试点办法重点针对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环节规定,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股,防止优先股成为新的大小非摊薄股东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