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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告知书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所有人切身利益
需要每个法人单位、每位公民积极参与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所有人切身利益,也需要每一个法人单位、每一位公民参与其中的工作。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是这项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危险废物的环境危害深、存续时间长、处置难度高、法律风险大,却是广大产废单位容易忽视的环境管理要素。随着近年来一些涉及固废危废的填埋、倾倒、偷排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案件的曝光,给广大产废单位敲响了警钟。合法、规范地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于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对于危废产生单位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也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在此,向贵单位告知如下:
一、开展项目环评自查自纠
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可咨询有权审批部门,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申报数据应与台账、管理计划数据相一致。月报或年报务必于次月上旬完成。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限期整改并依法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涉危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及时、全面公开各项信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附件1要求在厂区门口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主动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企业有官方网站的,在官网上同时公开相关信息。对企业不公开、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四、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见附件1)设置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见附件2)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不满足识别标识设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包装识别标签)、未完成关键位置视频监控布设的企业,2020年1月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及时处置或利用所产生的危险废物,避免危废贮存仓库出现“涨库”,原则上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在省内转移时要选择有资质并能利用“电子运单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发货、装载和接收的过程中要做到查验、登记、核准,严禁未执行电子联单而发货转移。
六、加强固危废环境风险防控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制度,定期排查内部的固危废环境隐患并及时消除。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根据预案配备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定期开展培训及演练,保存书面及影像资料。
请单位负责人阅读本告知书后签署回执,以上告知内容务必遵照执行。
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
附件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来源: 昆山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