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发展。
《意见》提出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七个方面对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作出部署,包括: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增强市场融资功能
三、坚持和完善主办券商制度和多元化交易机制
四、实施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和差异化管理
五、大力发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
六、持续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七、加强市场监管
《意见》提出了当前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总体要求。对于市场性质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定位,《意见》强调,要坚持全国股转系统独立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但全国股转系统并非孤立市场,应着眼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探索建立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意见》指出,控股股东为证券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推荐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和做市服务等工作由控股股东承担。
在健全和创新市场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涵盖了融资、交易、市场分层、主办券商管理等多个领域。同时,《意见》还提到了要牢抓全国股转系统的投资者保护及市场监管风控,要求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又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意见》是促进今后一个时期全国股转系统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既着力解决当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又放眼未来,为市场的后续创新和长期发展预留了政策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