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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蔺 津)10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我区于日前出台多项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今后各地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时,在报告、调查、磋商、修复等程序上都将有据可循。
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国家明确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列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2015年12月,国家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7年,国家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2018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并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该《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赔偿程序、鉴定评估、资金管理等有关任务,并成立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高院、检察院、改革委、工信厅等15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确定了2019年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鉴定评估机制和赔偿工作机制。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赔偿制度。
我区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地级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地级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包括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或破坏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内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区政府和各地级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部门应当依申请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处理结果、修复评估结论、赔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