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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常熟市环境保护局对常熟市某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2号轧机车间正在建设新的酸洗车间,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经查明,该单位在2018年12月28日确实存在原2号轧机车间正在建设新的酸洗车间,且单位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该单位无环评审批手续
却擅自在原2号轧机车间建设
新的酸洗车间的行为
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转自:环境监测实战 i常熟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