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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卫生防护距离 |
| 内容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中“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的规定,建设项目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而根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22号公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决定予以废止;同时无相应“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或“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环评中,是否可以明确不再要求设置其卫生防护距离? |
| 回复日期 | 2020-02-27 10:49 |
| 内容回复 | 经电话沟通,建设项目周边涉及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确定选址。因食品加工企业建设在前,本建设项目建设在后,建议对照规范判定本项目的建设是否会对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运行活动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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