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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合规性处置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根据上述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无论危险废物产生量多少,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2)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5〕244号)规定,不能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完善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合同。
2、危险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九)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明确: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明确,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属于信息登记,不属于许可事项内容。
(2)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其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信息。国家依法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后,从其规定。
3、产生工业固定废物的单位不能依法贮存、利用、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固废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见附录)。
附录:4月29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获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旧法涉及罚款的内容如下:
违法行为 |
现行法律罚则 |
修订案罚则 |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信息的; |
无 |
5-20万元罚款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 |
无 |
10-100万元罚款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
无 |
10-100万元罚款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1-1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 |
无 |
10-100万元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
无 |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2-20万元罚款 |
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20万起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2-2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1-1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1-1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1-10万元罚款 |
10-100万元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 |
无 |
责令退运,50万-500万元罚款 |
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限产或停产,50万-200万元罚款 |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业或关闭,100万-500万元罚款 |
推广:
二、培训对象
三、培训内容
第二讲 第三方服务市场与“环保管家”
第三讲 环评制度的自主化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讲 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第五讲 环境税费制度的改革
第六讲 排污许可制下企业环境管理
五、收费标准:
3500元/人(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授课费及认证费)。
六、报名及联系方式:
1、请于报名截至日期至少二天前填写报名表。
2、需交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2寸2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3、报名联系方式:刘老师 13020076403(同微信)
七、监督电话:刘老师 15510623239
八、备注:





证书样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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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于1986年9月1日经陈云同志批示,在宋平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支持下,由原国家科委于1987年6月2日批准,在中编办登记注册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号210000005343号)。这是我国专门从事管理科学和相关交叉学科研究的新型科研机构。现为国际管理者协会联盟(IFSAM)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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