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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 2020年第66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HJ 442.1-2020)
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
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四、《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五、《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
六、《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
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
八、《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
九、《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
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
以上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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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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