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开发行的定义和实施场所
公开发行的定义延续原有定义的同时,明确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定向发行200人内(第9条第2款);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9条第1款)。
二、注册制的内容
精简优化了首次证券发行的条件:将原来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时,按照注册制改革精神,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的注册机关的基础上,取消了原来法律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明确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证监会“核准”职能变更为“注册”权限,将监管前移到交易所
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新修《证券法》在第九条中直接规定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并在其余条款中做出相应调整,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证券发行的注册权归属证监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证券发行的审核权归属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主体,有助于注册制的全面实施。
(内容来源:山西证券投教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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