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新《证券法》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包括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一、优化有关上市条 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第47、 48条)
第四十七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第四十八条: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完善禁止交 易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第51、52条)
(二)增加操纵市场类型(第55条)
(三)新增禁止从业人员、监管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的规定(第54条 )
三、完善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
肯定了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效力(第112、 113条)
四、其他关于交易制度的修改
(一)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第36条)
(二)将证券交易场所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的范围扩大至股权性质的证券(第40条)
(三)规范程序化交易制度(第45条)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级对程序化交易进行规定,内容仅为原则性的要求。
(四)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第58条)
(五)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第59条)。
(内容来源:山西证券投教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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