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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教育 | 33《证券法》修订内容解读四: 强化信息披露

合格投资者教育 | 33《证券法》修订内容解读四: 强化信息披露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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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证券法》将信息披露从原《证券法》“证券交易”一章中拿出,专设一章(第五章)。一、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新《证券法》将信息披露从原《证券法》“证券交易”一章中拿出,专设一章(第五章)。

一、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第78条)

包括发行人、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从根本上突破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的规范逻辑,确立了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心的监管原则。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进入“大一统时代”,各领域、各主体的信息披露标准被全面统一,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证监会规定,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都应负有直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对证券市场各来源信息的无死角净化。

二、完善信息披露的要求(第78条)

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在原来“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基础上,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规定。这是为了真正起到信息披露的作用,新证券法针对性地提出了可读性、易懂性的要求。

三、完善临时报告的披露内容( 第80条)

如将“重大投资行为”等细化为一年内购买、出售的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等等。

四、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配合信息披露义务(第80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第84条)

新的信息披露制度会使上市公司更加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把上市公司客观的展示在市场面前,只有这样才会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有真正地帮助。

 (内容来源:山西证券投教基地)



本栏目内容不构成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独立判断或仅依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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