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山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政办发[2021]8号)(以下简称“《细则》”),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托管和登记结算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要求。

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唯一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集股权登记托管、挂牌交易、融资培育为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我省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省内非上市企业及其股东提供包括股权托管登记、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股权冻结登记、股权证明、代理分红派息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一、重要意义
股权登记托管是非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流转和股权融资的有效途径。开展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有利于规范企业股权管理,促进股权质押规范化,扩大企业股权融资规模。同时,从源头上防范股权非法转让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股权登记托管是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监管和助推发展的有力手段,可有效约束股东行为和改善公司治理,形成股权大数据,成为辅助监管的有力抓手。同时,能够进一步推动我省地方法人机构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将强监管与促发展相结合,对我省非上市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托管是指非上市企业及其股东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登记托管、过户登记、信息查询、分红派息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业务的行为。
解读:《细则》明确,交易中心为全省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初始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和转让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通过掌握管理股东名册,弥补管理缺位,打造产权明晰、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质量效益良好的现代市场主体;通过确权登记和交易转让,形成了灵活、公开、规范的市场流转机制;通过质押、冻结登记,激活了价值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
企业完成初始登记,交易中心持续为托管企业提供增资、减资变更登记,代理分红派息等服务;为已确权股东提供账户管理、股东信息资料变更、股份查询、股权转让变更、红股发放登记、非交易过户、股权质押、信息发布、司法机关冻结、解冻等股权登记服务;为未确权股东提供股权确权状态登记服务。
实施股份初始登记的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 拟托管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股权初始登记。
第二步 托管机构对拟托管企业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启动股权初始登记工作。
第三步 托管机构根据拟托管企业申报的股权持有明细数据,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拟托管企业股权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实际需要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步 托管机构根据拟托管企业提供的股东信息为股东开立登记托管账户。
第二十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股权托管,只办理托管的企业可以不受股东 200 人的限制。
解读:股权托管主要有纯托管与挂牌托管两种模式。纯托管模式指的是由非上市公司委托交易中心管理其股东名册,对股权变更等事项进行记载,并提供权益分派、查询、信息发布等服务。对于商业银行和因历史沿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交易中心通过股权确权、穿透还原、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有效提高股东确权率,留存股权流转记录,使股权结构更加清晰、股权管理更加规范。按照《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银保监会[2019]第2号)、《山西省农村商业银行及农商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指导意见》(晋农信发[2018]106号)、《山西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村镇银行股权托管相关工作的通知》(晋银保监办发)[2019]366号),截至2021年2月20日,交易中心完成161家商业银行托管登记,托管总股本计626.99亿股。
挂牌托管是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挂牌托管的企业应符合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继承、赠与、司法裁决、企业并购等非交易行为获得证券不受合格投资者条件限制。
解读:非交易过户包括协议转让、遗产继承、股份赠与、离婚分割和法院强制执行。截至2021年2月20日,交易中心为托管企业累计办理协议转让1681笔,转让股本25.84亿股;遗产继承169笔;法院强制执行28笔。
特别强调,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证券登记、结算,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有序进行。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不得挪用投资者的证券。
解读:交易中心不断完善登记结算业务制度和系统功能,从制度和系统双方面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对交易资金流向、安全的动态监管提供服务;通过将客户的结算资金交由第三方商业银行管理,确保客户资金的交收安全,协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现交易资金及流向的动态监测。
第三十九条:运营机构为仅办理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变更、质押等登记托管业务的相关权益人开设的登记托管账户,应与合格投资者账户区分管理,该类账户持有人在未经合格投资者认定前,不得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转让相关活动。
解读:股权账户包括登记托管账户、合格投资者账户。交易中心根据托管企业提供的股东信息,为股东开立登记托管账户;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或自然人开立合格投资者账户。
第四十条:运营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相关资料,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证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托经公证的受托人查询;(二)依法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有关资料;(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查询和取证。
解读:交易中心提供托管股权信息网上自助查询和临柜查询服务,权益人和证券发行人可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查询所持权益明细及状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可出示协助查询函、工作证临柜查询;受托查询机构或自然人可出示委托查询公证书临柜查询。
第四十一条:鼓励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部门建立关于股份登记托管、股权出质登记、冻结登记的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相关初始登记、变更、质押、冻结等登记事项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和相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解读:交易中心通过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建设合作协议”,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共享股权登记相关信息,实现企业登记信息的动态持续跟踪,保障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实效性;通过建设工商业务帮办点,辅导企业在中心线上办理工商业务,提供营业执照现场打印服务;将中心登记的托管企业股权信息、股权质押和司法冻结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综合服务。
责任编辑:托管服务部

